請問妨害名譽為偵字案.真會被起訴嗎
請問.之前被告妨害名譽.也去偵查庭問過了..也確定了我所說為事實.因檢查官問對方的時間點.和我所言皆都應對到了.但有條法律..雖說沒有駡到他人.但言語上也毀損他人名譽為算成立.但又說是事實者.又不罰.另一條又說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怎麼這麼多條文啊..我一句話也沒駡到對方啊..但條文又有人.在不特定人士在場才算..(當時所有人都不算不特定人士第三者..)現又收到了偵字號的傳票那麼被起訴機會大嗎.?如果真被起訴會被罰錢嗎速會被罰多少呢.另外如果對方又加民事賠償亂開價呢.如果以一般民事賠償他最多可以要到多少呢.謝謝,已更新項目:重點我沒有無緣無故對他說.速雙方爭執中情緒氣上而說出口但我也沒有到處亂講.或散佈於眾的意圖.這樣對我有利嗎?因速雙方
網友回覆 7
- Gary
妨害名譽罪之構成要件.如要將其白話應是指.行為人要將足以傷害他人名譽之事由.以指責或口耳相傳之方式有想要讓大家知道的行為.因此意圖散佈於眾之構成要件不以結果發生為必要.也就是不一定真的發生大家都知道的結果事實.只要行為人傳述之方式或手段有想讓大家知道就足夠了你既然已經講了他人私德上之事由.就不要去爭是否屬實.這只會激怒監察官和法官.因為即屬私德但他人名譽已受傷害.舉證其實不過是再次受傷.那又何苦在法律上跟自己過不去呢檢察官將他字案轉成偵字案.這表示已報知檢察長改簽分.以後之訴訟程序都要受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了.行政簽結已經不可能了.但他不一定是一件壞事.至少不起訴之後除發現新證據外.原告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或提出自訴.刑事訴訟法是告訴被告你有那些權利可以主張及檢察官你那些不可以做與可以做的受到哪些限制.如違反規定會有無效之情形發生你要將重點放在意圖散佈於眾.將告訴事實講成家事爭執.因為第1告訴人與你們有身分上之關係或曾經有過至少小孩是.第2是在你家門口發生.第3爭執是告訴人先引起而你是在收受刺激下之情緒性用語.第4你主觀上並無毀損他人名譽之意圖.畢竟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就等於毀損你們家之名譽.如檢察官牽強起訴.則極易引��
- Olivia
妨害名譽分為公然侮辱罪及毀謗罪,前者是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情形下,為抽象之謾罵(EX:XX娘、豬X戒...);後者是指指摘某一具體事情,而該事情足以影響他人名譽(EX:某某某偷人家東西)但如果偷人家東西所述為真,則不罰。不過,如果指摘之事實雖然是事實,但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仍然成立毀謗罪(EX:某某某私生活不檢點)附帶說明,毀謗罪不需要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情形下所為才可以成立,但要有將毀謗事由散布於眾之意圖刑法309條、刑法310條
- C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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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acy
1、現在刑事告誹謗罪其實要成立已經很難了,因為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中有一句話:「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所以通常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信其所提出資料是真實,都不會成立誹謗罪,所以現在大部分的律師都不建議提起誹謗罪告訴,除非誹謗很明確,一般都提民事妨害名譽侵權行為,因為民事的認定,就不受509號解釋的影響2、刑法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言論之不真實性(虛偽)為誹謗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則何以刑法第310條但書規定「雖屬真實但與公益無關之言論」也要處罰?其實,問題之根源,在於現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所保護之法益,包括兩種性質截然不同之法益「名譽」及「隱私」(參見釋字第509號解釋),而一般法理上所認知誹謗罪保護之法益,應僅限於「名譽權」,惟刑法第310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卻將「隱私權」亦納入該條保障之範圍,以致與刑法分則第27章章名「妨害名譽與信用罪」之本旨不符,並造成司法實務在解釋該條犯罪構成要件之分歧。對於真實陳述加以制裁,所欲保障者乃為隱私,而非名譽。(李念祖,
- Quintina
妨害名譽一般都是先有他字案.現在是偵字案.表示:你要倒楣了.通常真的會去告的也不屑拿錢和解.
- I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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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ianna
內容有大小條,沒有確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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