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院判需給付賠償金及其算至清償日之利息給個人利息要課稅嗎
法院判決機關管理有過失致原告(個人)受傷,需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請問關於利息這部份需要課徵所得稅嗎?列報利息所得抑或其他所得?已更新項目:謝謝su的回答,可是國稅局怎麼跟我說,要列在利息項下的其他利息課稅?是不是可以提供相關的條文或函示呢?2個已更新項目:謝謝sfj和四海一家您們的回答,非常感謝^^現在已經漸漸釐清了,因為我是因為路面的破洞使得我摔車受傷,所以應該是屬於民法上的所受損害(積極損害)賠償金是免稅的,但是sfj所提的“其所延伸的清償利息也是屬於損害賠償的附加賠償範疇”這個部分哪裡有這個規定呢?找了蠻久都沒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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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itlin
可能是根據下面這個解釋令(財政部910301台財稅第910450881號),衍生的利息與原損害賠償之情形有所不同,因而列入利息所得,且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另外損害賠償如係填補實際損失部份(損害賠償性質),是不用課稅,如果超過實際損失或屬於類似精神賠償者(非填補實際損失),要列入其他所得課稅(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財政部910301台財稅第910450881號因訴訟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課稅納稅義務人因案停職,嗣後既經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其停職原因自始即不存在,其一次領取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與納稅義務人私人間因債權債務關係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次取得之數年利息所得,二者之情形有所不同。是納稅義務人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其實際取得日期所屬年度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本部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規定之適用。2010-11-2409:26:03補充:上面提到88年8月12日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其主要內容為”因案停職於復職時一次領取停職期間之薪資分年計算課稅”因綜所稅採現金收付實現制,理論上如果員工在96年被不當停職,後經訴訟於98年判決停職無效,雇主要給該員工自96年停職至98年復職期間的薪資,如此一來會造成98年薪資所得突�
- Ula
免列為利息所得且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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