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傷病給付申請金額?
之前因職災休養復健年一多時間,公司之前有給我職災傷病給付申請書,最近要申請去勞保局調勞保加保明細,公司幫我投保金額才17280元,職災休養期間也都是給我全薪25000元,我想請問:1.我可以跟公司追討少報的部分嗎?2.我如果申請下來的金額是多少?是我自已的還是要還公司?已更新項目:我有查一下給付標準職業傷害補償費,是按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受傷當月投保金額17280元,之前在另一家投保金額是30000元,所以補償費是30000*70%=210000,算下來申請到金額不就比公司投保的高,那是要如數歸還給公司還是只要將17280*70%的部分還給公司就好?2 個已更新項目:如果申請過的話,歸還的卻比公司幫我投保的金額高,這樣不就公司還多賺?而且為了繼續工作又不能跟公司反映被低報勞保保費
網友回覆 2
- Callum
薪資 25000元.勞保保額17280元.是屬不對.但在此討論薪資補償問題.不論高薪低報當員工職災所需補償的法規依據為: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JzGz3Hdf4%3d勞 動 基 準 法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從此條文看員工受職災期間.原領薪資25000元應由公司支付.如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有給付.則公司僅需補償 ( 25000元 - 勞保局給付 ) = 差額如勞保局沒給付或沒有勞保則全額由公司支付如有勞保給付.但全額由公司支付25000元時.則如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2fxpCnEjay8g%3d傷病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期間取得薪資(或報酬)情形□1.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2.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3.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不得請領,惟請下列假別者仍得請領給付,請勾選:□特休假□排休 □彈性假 □輪休假 □加班補休)□4.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第三項: 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 六、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傷病給付公司已支付原應有薪資25000元.則職災傷病給付不能申請 若勾選第四項: 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 條取得職災補償 五、勞工雖已受領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予之補償,惟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之標準,與工資不同,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有薪資」,仍得依該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但是申請下來後: http://www.bli.gov.tw/sub.aspx?a=xiq3FTURp9U%3d13. 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取得補償費用者,如何辦理請領傷病給付? 98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已將原條文第56條有關投保單位墊付保險給付得請求歸墊之規定予以刪除,各投保單位請領各項保險給付勿再採用墊付方式辦理。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21日台89勞保3字第0005758號函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中所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補償費用標準,與工資不同,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原領薪資」。故被險人或其受益人於98年1月1日後已受領補償費用,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至雇主已先行支付之補償費用,仍得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向該名員工或其受益人要求予以抵充,雙方如有爭議,因涉及勞動基準法問題,建請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之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處理。 申請下來須歸還給公司 2010-10-02 01:30:58 補充:那是要如數歸還給公司還是只要將17280*70%的部分還給公司就好?1.如要合法的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再表單須勾選 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 2. 那勞保局給付投保薪資30000元的70%3. 歸還得就是指 30000元*70%4. 受傷期間保額是30000元 不是 17280元. 2010-10-05 15:19:49 補充:如果申請過的話,歸還的卻比公司幫我投保的金額高,這樣不就公司還多賺?而且為了繼續工作又不能跟公司反映被低報勞保保費 這個是法規吧.沒關係啦.也不要為了高薪低報引起一些不愉快
- Steve
休養期間有給你全薪的話,你是不能領取勞保傷病給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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