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公司是否違反勞基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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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進一家很神奇的公司。報到第一天沒勞資雙方契約就算了連員工守則都沒有...重點來了,上班第一天才被告知是"責任制"過沒多久老闆娘宣佈:以後只要讓我聽到誰在說公司的壞話就記過扣錢。我才在公司沒3個月就看到他們貼了一堆要記過扣錢的公告。請問各位大大,公司本身就沒跟員工簽勞資雙方契約也沒員工守則可以看,那公司能因為老闆或老闆娘高興就貼公告說:員工不能怎樣或什麼事沒做好就記過扣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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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avatarMary2013-06-21
神 版大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所謂的責任制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為該條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基此,責任制並非雇主可自做主張而行之,然而責任制僅僅是工時不同,其餘皆受勞基法規範....至於你是否屬於責任制勞工,建議你洽詢工作地勞工局查詢既可馬上明瞭.
問題:一.聽到誰在說公司的壞話就記過扣錢..勞工損害公司名譽,雇主得以依照民刑事程序,透過司法求償或追究其刑責,但就是不得逕扣勞工薪資做為賠償或違約金.
二.原勞動契約,公司並未訂定工作守則,但卻以勞工違反工作守則為由,‎逕扣工資或記過處份.原勞動契約並未訂定工作守則,但雇主事後片面變更勞動契約(工作守則亦是屬於勞動契約內之一種契約),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應發放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明給予勞工.
縱算雇主變更工作守則,而其守則並未違反法律禁止規定,也僅能以申誡,記過之手段懲處,絕不能以逕扣工資做為懲處手段.
但若其工作守則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無效.
因為勞基法明文嚴令,雇主不得逕扣勞工薪資....
法源:
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同法第26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22條者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二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26條者同法第78條:「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以下罰鍰。」 申訴單位:工作地縣市政府勞工局 祝順心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3-06-20
扣錢是違法的。
就算有簽契約同意扣,這部份的契約也是無效,何況連契約都沒有(牴觸勞基法的都無效)。
Gary avatarGary2013-06-17
我是從事設計開發人員
Elma avatarElma2013-06-21
請問是做什麼的?
其實責任制這種東西一開始面試都會講明,而且勞基法規定的責任制的職業有很多種,譬如醫生、護士、機長之類的,這些相關資訊都可以查的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