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廠商有債務糾紛,訴訟期間原告與被告私下有達成和解協議(我與朋友是共同合資經營)寫和解書與付和解金額100萬時,我均未在場,由朋友帶錢赴約,和解書共寫三份原告一份,我與朋友各一份原告共簽屬三份和解書,並蓋章(原告照理應該將三份和解書讓朋友帶回讓我簽署)但原告刻意保留他那一份,只讓朋友帶回兩份和解書讓我簽名當開庭時,我將和解書交付檢察官時檢察官說原告那一份怎麼沒有我簽署之名此時原告當庭說"我又沒有要與你和解",這不是欺人太甚嗎?右手拿一百萬的和解金,左手續告卻無撤銷告訴請問這樣是不是有預謀的詐欺行為?我可以告對方詐欺罪嗎?...Showmore
請問這樣”詐欺罪”能成立嗎?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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