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請教各位大大 關於薪資計算
簽約未足月以基本工資和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而基本工資以法定月薪計 實際工作天數並不包含例假日
請問雇主違反哪一則法條
又所謂工作天數該依哪條法令除以31日
查法規依民法123條稱月是以30日計
以及勞動契約不肯給予1式2份讓勞工保留存證 可有法令予以雇主處罰?
又若伙食費以未滿試用期而讓該勞工負擔 其它較資深員工伙食費則公司支付
這樣有否違反哪條法規?
有請大大們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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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大 關於薪資計算
簽約未足月以基本工資和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而基本工資以法定月薪計 實際工作天數並不包含例假日
請問雇主違反哪一則法條
又所謂工作天數該依哪條法令除以31日
查法規依民法123條稱月是以30日計
以及勞動契約不肯給予1式2份讓勞工保留存證 可有法令予以雇主處罰?
又若伙食費以未滿試用期而讓該勞工負擔 其它較資深員工伙食費則公司支付
這樣有否違反哪條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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