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擬取消初判表,請問這有何利弊得失? - 法律
By Daniel
at 2015-08-17T13:00
at 2015-08-17T13:00
Table of Contents
依過往經驗,問車禍法律問題,板友都會請Po文者提供初判表,似乎是常態。
故今早一看到這新聞,覺得對自己有問清楚的必要(想確實瞭解利弊得失),
然而原本早上Po於法律生活板,沒什麼回應,所以轉Po於此請板友討論討論。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LqKJXsM ]
事情經過:
看到以下兩則新聞:
http://tinyurl.com/nqaegwo
警擬取消初判表 「理賠恐變龜速」
2015-08-17 02:53:12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內政部警政署研議,擬不再提供民眾「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
造成產險業恐慌。因為警方開出的初判表,可釐清肇事責任,是目前交通事故保險理賠重
要依據。為避免日後若沒有初判表,車險理賠大塞車,產險業也考慮提高車禍小額快速理
賠門檻,讓1.5萬或2萬元以下理賠案,可快速獲賠。
台灣交通事故年年增加,根據警政署統計,全台交通事故,已從96年的30萬多件,成長到
去年的54萬1159件。民國95年,因為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增列警察提供初判表規
定,至今已10年。
但警政機關認為,初判表當初立意,是僅「供當事人參考」,如今卻變成車禍和解及保險
理賠依據,警方在交通事故權責分工上,應該是「事故現場勘察及蒐證」,但現在卻變成
連肇事責任歸屬、鑑定都落在警察頭上,已超越法律授權範圍。
警察開出的初判表,常因為與民眾認知有差距,讓各地警方常被投訴,讓警方覺得吃力不
討好。警政署在5月邀集交通部官員與各地警察代表開會,打算未來不再提供初判表。訊
息一出,金管會和產險業都很緊張。金管會已發函內政部警政署,希望維持現行機制。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警方製作的初判表,實務上早已是交通事故雙方或多方及保險公司重
要參考依據,若沒有初判表,未來發生車禍後,只能送各地「鑑定委員會」或最終走到法
院,但走到鑑定一途,時間冗長,大量車禍案件,恐會讓鑑定委員會收件爆量,產險理賠
作業也跟著塞車。
產險業者也指出,雖有不少警察認為,提供初判表「是在幫保險公司代勞」,但若警察開
的初判表,民眾都有意見,未來若沒有初判表,很多車禍可能須由產險公司判定肇責,民
眾恐怕更不認同,且目前鑑定或調解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第一個要看的就是初判表,可
見初判表的重要性,不宜輕言廢除。
產險業者說,大多數民眾都認定警方為「公正第三人」,且警察本來就是交通違規的取締
單位,警方製作的初判表,很有公信力;若未來警察不再提供初判表,改由產險公司認定
肇責,可能引發民眾更多質疑。
已有產險公司向產險公會提議,拉高車禍小額快速理賠門檻。業者說,若車禍雙方同意和
解、保險公司同意理賠,目前5000元以下車禍理賠案,可走小額快速理賠管道,若將小額
快速理賠門檻拉高到1.5萬或2萬元,未來若警政署決議廢止提供初判表,這些小金額且較
沒爭議案件,也可快速獲賠,解決理賠塞車問題。
http://tinyurl.com/p2nyu4s
警:初判表無法律效力 耗費資源
2015-08-17 02:53:13 聯合報 記者李奕昕/台北報導
警政署指出,依公路法規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才能作為司法審理依據,
警方權責僅為調查蒐證,且提供肇因分析可能有違「偵查不公開」,今年五月函請法務部
解釋適法性中,目前仍在討論階段未定案。
警政署表示,申請初判表最多的A3類事故(僅車輛損失無傷亡),美國警方並不介入,反
觀台灣警方提供初判表,耗費龐大行政及公共資源,隨近年行車記錄器普及,可供保險公
司快速還原肇事經過,不一定要初判表。
警政署統計,近三年製發初判表一0九萬五四三六件,其中近七成是保險公司申請,但根
據金管會公告「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辦理理賠僅需具備「憲警單位處理證明
文件」或各鑑定委員會「肇事責任鑑定書」擇一即可,初判表並非要件。
現行處理車禍作法,員警會繪製現場圖及製作談話記錄,把資料上呈交通警察大隊,由交
大完成初判表,初步判讀肇事責任,若兩造有交通違規,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當事人可在一個月後申請取得初判表,交給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或
據此上調解委員會和解。
警界普遍支持取消初判表,因保險公司受限人力,且對車禍分析的專業度不足,才會參考
警察的初判表,但初判表不具法律效力,法官審理車禍案件也不採用,屬於「為民服務」
範疇,等於「警察額外幫保險公司做事!」
========================================
問題:
就我經驗所知,若沒去鑑定委員會作鑑定,法院的確會以「初判表」作參考來判決。
然而直轄市的鑑定會作鑑定報告,記得好像不用付費,且會明列責任百分比;但若為
非直轄市的鑑定會作報告,好像要付3000或3500(忘了),且不會明列百分比,只會
說主要責任者為哪方、次要責任者為哪方。
問題一:
就新聞所說,是警方與保險公司的觀點,討論作「初判表」的責任歸屬及利害關係。
但就作為百姓、投保人的觀點,若警方真的取消作「初判表」,會有什麼利弊得失?
問題二:
如果是一個沒錢的人出車禍了,又不住六都,無論是撞人還是被撞的那方,他沒有錢
去要付費的鑑定會作鑑定,而警方又不作「初判表」了,這樣是否會對他不利或產生
相對的不公平?
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439778017.A.D96.html
故今早一看到這新聞,覺得對自己有問清楚的必要(想確實瞭解利弊得失),
然而原本早上Po於法律生活板,沒什麼回應,所以轉Po於此請板友討論討論。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LqKJXsM ]
事情經過:
看到以下兩則新聞:
http://tinyurl.com/nqaegwo
警擬取消初判表 「理賠恐變龜速」
2015-08-17 02:53:12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內政部警政署研議,擬不再提供民眾「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
造成產險業恐慌。因為警方開出的初判表,可釐清肇事責任,是目前交通事故保險理賠重
要依據。為避免日後若沒有初判表,車險理賠大塞車,產險業也考慮提高車禍小額快速理
賠門檻,讓1.5萬或2萬元以下理賠案,可快速獲賠。
台灣交通事故年年增加,根據警政署統計,全台交通事故,已從96年的30萬多件,成長到
去年的54萬1159件。民國95年,因為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增列警察提供初判表規
定,至今已10年。
但警政機關認為,初判表當初立意,是僅「供當事人參考」,如今卻變成車禍和解及保險
理賠依據,警方在交通事故權責分工上,應該是「事故現場勘察及蒐證」,但現在卻變成
連肇事責任歸屬、鑑定都落在警察頭上,已超越法律授權範圍。
警察開出的初判表,常因為與民眾認知有差距,讓各地警方常被投訴,讓警方覺得吃力不
討好。警政署在5月邀集交通部官員與各地警察代表開會,打算未來不再提供初判表。訊
息一出,金管會和產險業都很緊張。金管會已發函內政部警政署,希望維持現行機制。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警方製作的初判表,實務上早已是交通事故雙方或多方及保險公司重
要參考依據,若沒有初判表,未來發生車禍後,只能送各地「鑑定委員會」或最終走到法
院,但走到鑑定一途,時間冗長,大量車禍案件,恐會讓鑑定委員會收件爆量,產險理賠
作業也跟著塞車。
產險業者也指出,雖有不少警察認為,提供初判表「是在幫保險公司代勞」,但若警察開
的初判表,民眾都有意見,未來若沒有初判表,很多車禍可能須由產險公司判定肇責,民
眾恐怕更不認同,且目前鑑定或調解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第一個要看的就是初判表,可
見初判表的重要性,不宜輕言廢除。
產險業者說,大多數民眾都認定警方為「公正第三人」,且警察本來就是交通違規的取締
單位,警方製作的初判表,很有公信力;若未來警察不再提供初判表,改由產險公司認定
肇責,可能引發民眾更多質疑。
已有產險公司向產險公會提議,拉高車禍小額快速理賠門檻。業者說,若車禍雙方同意和
解、保險公司同意理賠,目前5000元以下車禍理賠案,可走小額快速理賠管道,若將小額
快速理賠門檻拉高到1.5萬或2萬元,未來若警政署決議廢止提供初判表,這些小金額且較
沒爭議案件,也可快速獲賠,解決理賠塞車問題。
http://tinyurl.com/p2nyu4s
警:初判表無法律效力 耗費資源
2015-08-17 02:53:13 聯合報 記者李奕昕/台北報導
警政署指出,依公路法規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才能作為司法審理依據,
警方權責僅為調查蒐證,且提供肇因分析可能有違「偵查不公開」,今年五月函請法務部
解釋適法性中,目前仍在討論階段未定案。
警政署表示,申請初判表最多的A3類事故(僅車輛損失無傷亡),美國警方並不介入,反
觀台灣警方提供初判表,耗費龐大行政及公共資源,隨近年行車記錄器普及,可供保險公
司快速還原肇事經過,不一定要初判表。
警政署統計,近三年製發初判表一0九萬五四三六件,其中近七成是保險公司申請,但根
據金管會公告「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辦理理賠僅需具備「憲警單位處理證明
文件」或各鑑定委員會「肇事責任鑑定書」擇一即可,初判表並非要件。
現行處理車禍作法,員警會繪製現場圖及製作談話記錄,把資料上呈交通警察大隊,由交
大完成初判表,初步判讀肇事責任,若兩造有交通違規,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當事人可在一個月後申請取得初判表,交給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或
據此上調解委員會和解。
警界普遍支持取消初判表,因保險公司受限人力,且對車禍分析的專業度不足,才會參考
警察的初判表,但初判表不具法律效力,法官審理車禍案件也不採用,屬於「為民服務」
範疇,等於「警察額外幫保險公司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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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就我經驗所知,若沒去鑑定委員會作鑑定,法院的確會以「初判表」作參考來判決。
然而直轄市的鑑定會作鑑定報告,記得好像不用付費,且會明列責任百分比;但若為
非直轄市的鑑定會作報告,好像要付3000或3500(忘了),且不會明列百分比,只會
說主要責任者為哪方、次要責任者為哪方。
問題一:
就新聞所說,是警方與保險公司的觀點,討論作「初判表」的責任歸屬及利害關係。
但就作為百姓、投保人的觀點,若警方真的取消作「初判表」,會有什麼利弊得失?
問題二:
如果是一個沒錢的人出車禍了,又不住六都,無論是撞人還是被撞的那方,他沒有錢
去要付費的鑑定會作鑑定,而警方又不作「初判表」了,這樣是否會對他不利或產生
相對的不公平?
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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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LOEX: 不看版規 只能掰掰 08/17 10:50
※ 編輯: XPXCXOXD (219.84.234.171), 08/17/2015 11:17:20 → MELOEX: 你還是沒看版規 掰掰 08/17 11:28
→ XPXCXOXD: 我看了板規,可是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可否提示一下,謝謝 08/17 11:34
→ XPXCXOXD: 因為這個板板規太嚴太細,我可能有所漏看,懇請幫忙。 08/1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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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8-19T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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