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今年9月間買入一間房子,在已經完成兩次繳款後(每次繳交總價的10%),
第三次繳款前幾天,仲介來電說,賣方好像覺得賣便宜了,跟賣方仲介說他不賣了
(但是沒有書面告知我他不賣),第三次繳款時間到我還是去繳了10%進履保帳戶
,但賣方沒有完稅(也就是違約了-想不懂賣方腦袋裝什麼),目前進入要去調解委員會的階段!
想請問各位
1.依照合約,賣方應除返回原來的30%外,還需另外賠償給我20%還是30%?
2.若可以要求賣方強制交屋,除強制交屋外還可要求多少賠償?(我交屋時間是在定
在11月多)?若賣方用一屋二賣的爛步,我是否可以主張它有詐欺嫌疑?
3.我上網查了一下,以目前的判例來說,就算違約事項無法歸咎於我(買方),法院
的時候好像最多也就就判賠房價的15%,我可以主張依照合約賠償嗎,
如何可避免被法院減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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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繳款前幾天,仲介來電說,賣方好像覺得賣便宜了,跟賣方仲介說他不賣了
(但是沒有書面告知我他不賣),第三次繳款時間到我還是去繳了10%進履保帳戶
,但賣方沒有完稅(也就是違約了-想不懂賣方腦袋裝什麼),目前進入要去調解委員會的階段!
想請問各位
1.依照合約,賣方應除返回原來的30%外,還需另外賠償給我20%還是30%?
2.若可以要求賣方強制交屋,除強制交屋外還可要求多少賠償?(我交屋時間是在定
在11月多)?若賣方用一屋二賣的爛步,我是否可以主張它有詐欺嫌疑?
3.我上網查了一下,以目前的判例來說,就算違約事項無法歸咎於我(買方),法院
的時候好像最多也就就判賠房價的15%,我可以主張依照合約賠償嗎,
如何可避免被法院減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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