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有何權益? -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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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規訂是以被告人的地區為開庭地點

但受害人可是我們自己,卻有可能要大老遠出發前往開庭,而且是很爛的時間

我這次要到屏東開庭,我在台北,十點的庭

交通費是不可以要求賠償的

我們只能乖乖承受


我一直很想問

台灣的司法~ 到底有何權益可保護受害人?

感覺一直都是在加害受害人啊!

補充:刑事詐欺

話說~有差別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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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oah avatarNoah2010-10-15
刑事訴訟沒有"以原就被"的原則
George avatarGeorge2010-10-20
原PO 好像沒寫民事或刑事訴訟 @@a
Daniel avatarDaniel2010-10-24
連到底是怎麼樣的事件都不知道,這篇應該是黑特文
Oscar avatarOscar2010-10-26
被告的犯罪行為地在哪裡?
Oliver avatarOliver2010-10-27
被告犯罪行為地的檢察署也有管轄權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0-10-30
回應你的補充,民刑事管轄基礎不一樣,你只說受害,未談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0-11-02
民刑,這不管是哪位法界大家都無法給你說明。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0-11-03
妳可以狀到人不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