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底騎機車跟一位80幾歲的老伯伯發生擦撞.當下我有打電話.員警有做筆錄和照相也去醫院急診治療.雙方都只有輕微擦傷.挫傷.因事故現場有移動.所以沒有判定責任歸屬.事後我有多次前往探視.也包了紅包給對方壓驚.並請保險公司出險.過了3個月我申請調解.對方兒子卻獅子大開口要求我付看護費和醫療費.說他父親現在因車輛後遺症導致行動不便.我請對方出示醫療收據和看護證明.對方拿不出來.所以調解不成立.對方向我提告.(過失傷害).但是對方�
車禍提告過失傷害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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