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律問題!!犯罪了嗎還是沒有?犯了什麼罪 - 法律
By Barb Cronin
at 2010-06-11T00:00
at 2010-06-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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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這些問題有無犯罪,很急,麻煩了謝謝!!
Q1:甲隻身在深山內自己所有的獨立木屋中。某日,因燒飯不慎,引起火災,致將該木屋焚毀泰半,惟並未波及周遭任何危險。問甲之刑責如何論處?
Q2:刑法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所稱之『業務』意義為何?
下列之情形,是否成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理由何在?
(一)甲以養豬為業,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出售工作,但平日並不必經常駕駛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某日,甲欲往豬舍養豬,單純駕駛小貨車以為代步工具,因過失致人於死。
(二)乙以駕車為業,為丙公司僱用之司機,平日駕駛公司之大貨車運送公司之貨物。某日,乙 駕駛該車載送丙公司人員(不載貨物),因過失致人於死。
(三)甲為某修車廠技工,某日,擬將客戶拋錨車輛拖回修車廠修理時,因超速闖越紅燈,致衝 撞乙所騎機車,當場將乙及後座乘客丙撞斃。
Q3:卡車司機甲,某日凌晨時分,於郊外公路上與乙駕駛的自用轎車,因天雨路滑,迎面相撞,而將一機車騎士丙夾撞倒在地,甲乙為圖脫責任,兩人商量後,共同將丙抱上卡車,開往市郊山區,將丙放置於草叢中,之後,各自開車離去,任令丙血流不止,終因延誤,不治身亡。問本案甲、乙二人的刑責各應如何論楚?
Q4:
(一)緊急避難行為在法律上之性質如何?對於此種行為不罰之理由,我國刑法係採取何種學說?又緊急避難行為須出於不得已,所謂『不得已』之觀念,應注意何種原則?試分述之。
(二)甲情場失意,夜間邊吸煙邊看往日情書,一時妒從中起,乃燒毀情書,不意引起火災,甲見火勢起,慌亂中,打破鄰居窗戶接引自來水滅火,甲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Q5:
何謂未遂犯?下列各行為應成立既遂氾或未遂費犯?請各敘述其理由
(一)甲男某日在某地,強制性侵乙女,甲之生殖器已插入乙之生殖器,尚未射精,因乙大聲呼救,甲即逃逸。
(二)受刑人甲亟思脫逃,某日利用協助清運監獄內垃圾之機會,潛入垃圾車內,管理員乙當時並未發覺,垃圾車駛至監獄大門,經管理員丙檢查時才發覺,予以逮捕。
(三)甲竊佔國有土地約一分地,欲種植水果樹,經過二日整地,尚未種植果樹,即被警方查獲。
Q1:甲隻身在深山內自己所有的獨立木屋中。某日,因燒飯不慎,引起火災,致將該木屋焚毀泰半,惟並未波及周遭任何危險。問甲之刑責如何論處?
Q2:刑法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所稱之『業務』意義為何?
下列之情形,是否成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理由何在?
(一)甲以養豬為業,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出售工作,但平日並不必經常駕駛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某日,甲欲往豬舍養豬,單純駕駛小貨車以為代步工具,因過失致人於死。
(二)乙以駕車為業,為丙公司僱用之司機,平日駕駛公司之大貨車運送公司之貨物。某日,乙 駕駛該車載送丙公司人員(不載貨物),因過失致人於死。
(三)甲為某修車廠技工,某日,擬將客戶拋錨車輛拖回修車廠修理時,因超速闖越紅燈,致衝 撞乙所騎機車,當場將乙及後座乘客丙撞斃。
Q3:卡車司機甲,某日凌晨時分,於郊外公路上與乙駕駛的自用轎車,因天雨路滑,迎面相撞,而將一機車騎士丙夾撞倒在地,甲乙為圖脫責任,兩人商量後,共同將丙抱上卡車,開往市郊山區,將丙放置於草叢中,之後,各自開車離去,任令丙血流不止,終因延誤,不治身亡。問本案甲、乙二人的刑責各應如何論楚?
Q4:
(一)緊急避難行為在法律上之性質如何?對於此種行為不罰之理由,我國刑法係採取何種學說?又緊急避難行為須出於不得已,所謂『不得已』之觀念,應注意何種原則?試分述之。
(二)甲情場失意,夜間邊吸煙邊看往日情書,一時妒從中起,乃燒毀情書,不意引起火災,甲見火勢起,慌亂中,打破鄰居窗戶接引自來水滅火,甲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Q5:
何謂未遂犯?下列各行為應成立既遂氾或未遂費犯?請各敘述其理由
(一)甲男某日在某地,強制性侵乙女,甲之生殖器已插入乙之生殖器,尚未射精,因乙大聲呼救,甲即逃逸。
(二)受刑人甲亟思脫逃,某日利用協助清運監獄內垃圾之機會,潛入垃圾車內,管理員乙當時並未發覺,垃圾車駛至監獄大門,經管理員丙檢查時才發覺,予以逮捕。
(三)甲竊佔國有土地約一分地,欲種植水果樹,經過二日整地,尚未種植果樹,即被警方查獲。
All Comments
By Valerie
at 2010-06-13T22:42
at 2010-06-13T22:42
刑法上所謂業務 ,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 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 。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
1.甲之行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行為人甲之附隨事務,故非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論之。
2.乙之行為與其執行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雖未載運貨物但其行為與其業務執行之附隨事務,故應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論之。
3.甲之行為並非經常駕駛車輛作為其業務執行有接、密切關係,其行為自不能謂駕駛車輛係行為人甲之附隨事務,故非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論之。
Q3依據刑法294條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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