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人數超載意外 - 法律
By Xanthe
at 2012-03-22T00:00
at 2012-03-2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車輛人數超載意外
箱型車 現乘三人
後面塞了五人 前面做三人
發生意外
後面的乘客 有死亡 有重傷
強制險理賠後
會轉跟司機求償嗎??
因為超載!!!
Update:
箱型車 限乘三人
Update 2:
了解
所以第三人責任險 就有可能囉
要看各家的條款怎麼寫
Update 3:
1.乘客險 超載有陪?
2.是否對駕駛求償
駕駛 跟 車主二等親以內
箱型車 現乘三人
後面塞了五人 前面做三人
發生意外
後面的乘客 有死亡 有重傷
強制險理賠後
會轉跟司機求償嗎??
因為超載!!!
Update:
箱型車 限乘三人
Update 2:
了解
所以第三人責任險 就有可能囉
要看各家的條款怎麼寫
Update 3:
1.乘客險 超載有陪?
2.是否對駕駛求償
駕駛 跟 車主二等親以內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Regina
at 2012-03-26T10:54
at 2012-03-26T10:54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若僅因為超載!!
依法強制險是無法向駕駛人求償的!!
除非我方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或是強制險過期未投保 之情形
否則產險公司絕對無法向我方求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紅字部份為筆者協助大大翻成白話 }
被保險人{也就是 本案中我方的駕駛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也就是 本案中我方的車輛}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我方的產險公司 }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產險公司 ㄧ樣要負責賠償 }。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受害人 }對被保險人{也就是 本案中我方的駕駛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酒後駕車超過標準值 }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吸毒}
三、故意行為所致。{自殺}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已經夠白話了 }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無照駕駛 }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保險公司向我方求償的權利 },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從保險公司賠償給受害者之日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兩年內沒來要就不能再向我方追償了 }。
2.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若有任何問題
歡迎點我的名字來信或來電討論之
2012-03-26 10:38:35 補充:
有關任意第三責任險部份
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賠償的對象是車外第三人
也就是說不包含自己車輛中的駕駛人及乘客!!
故無論我方有無超載之狀態
我方的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室不會理賠的!!
除非我方有加保乘客險的部份!!
加油了
2012-03-28 22:38:06 補充:
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不保事項:
1.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者,不在此限。
重點:2.{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同居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致之賠償責任。
.
.
.
.
.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汽車除曳引車外,拖掛其他汽車期間所致者。
2012-03-28 22:52:25 補充:
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乘客險之部分:
須看各家條款規定不同
但是有關超載部份 大部分的針對超載的條款應屬下面這種: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人數以被保險汽車行車執照所記載之載運人數為限。倘發生意外事故當時,被保險汽車搭載人數超過載運人數限制,本公司對每一乘客及每一意外事故,均僅按載運限制人數與實際搭載人數之比例負理賠之責。
由上可知 應不會出現追償的狀況!!
By Jack
at 2012-03-25T06:13
at 2012-03-25T06:13
應該不會
=
第 29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
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
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
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
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 40 條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
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
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之情形,
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特別補償基金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補償後,事故汽車經查明係本保險之
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對特別補償基金為返還者,視為已依本法之規定向請求
權人為保險給付。
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者,準用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
三十七條規定。但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償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
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
但是如果傷亡的乘客提出超載,引發事故
那司機可能會有賠償責任
超載如果是雇主授權,民法 188 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看一下
=
第三人責任險牽涉範圍在僱用人、管理人上可能會有點小問題
請見第三人條款中的不保事項、除外責任等等
=
交通公路簽名檔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
2012-03-26 15:15:51 補充:
第三人責任險
要看乘客跟車主還有駕駛什摸關係
( 條款不保與除外責任看 一下 )
關係錯了不陪
關係對了可以不用買乘客險
( 鑽漏洞但不容易)
乘客險也還是有保額上限與人數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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