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專勞資糾紛的律師嗎?我大伯工安意外死亡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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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2-03-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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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今年二月六日臨時打電話請大伯去做泥水外牆工作,大伯答應前去.雇主要求大伯與另一工人早上登上吊車的吊籃作業,當時兩人都在吊籃裡約四樓高工作,吊車的吊籃突然整個應聲落地.吊籃與兩工人都掉落地面,其中大伯當場死亡.另一工人送醫,通報警方送醫,北檢所則主動介入調查.對雇主起訴業務過失致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對司機起訴業務過失致死雇主沒有替自己保雇主責任險,也沒有幫大伯保任何險,也沒有任何工程相關的意外險.吊車則有吊車相關的意外保險雇主於大伯家中治喪時期陸續拿現金25萬給奶奶以表誠意,但之後的賠償金卻與吊車無法給我們家屬合理的數字,勞工局建議我們統一對雇主求償,家屬提出四百萬賠償金,吊車司機與雇主都沒接受,雇主曾打電話表示他與司機兩人要共同賠償一百五十萬,我們家屬不接受,事後雇主帶著東區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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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12-03-25T21:01
http://www.lawki.org.tw/phpshop/shopnews.php
0931471248
整個案件其實不是打幾個字能說明的
1.可以
2.要看餘命跟生產力
3.方向沒錯但是搞不好都過給小孩了
4.刑事判決與民事求償無關....建議對方態度好的話好來好去
態度不佳那兩種都跟他要
5.雇主都沒保勞保了要申請很麻煩不過還是可以
6.建議...工地也有責任雇主裝死或者是包商而已記得跟工地的求償(前提要有過失)
2012-04-1300:45:44補充:
有必要....
刑事去關兩年以下還可以用錢擺平
民事就是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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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12-03-25T16:22

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六十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2-03-23T08:42
1.依據勞基法雇主應給付共45個月的職業災害補償,那是不能打折扣的.
2.建議由罹災者直系親屬或配偶向勞委會檢查機構申請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然後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直接向地發法院檢察署提民事訴訟,要求雇主賠償,訴訟費用,相關訴訟補助可查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洽地方勞工局協助.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12-03-26T07:41
1.這件事有分刑事「業務過失致死刑責」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與「未替勞方投保人身安全或職業災害保險」三方面來談,依據勞基法第59、61條之規定應該負事件最終連帶賠償責任的人包括雇主與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我見過的判決案例,你若單獨與其中一人和解會有後遺症,應該將「雇主與承攬人中間承攬人及最後承攬人」先統統一起告進去,應該以告刑事逼民事和解賠償,不宜單獨和解,絕對會有後遺症。
2.就是先向檢察官申告「業務過失致死刑責」,等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再向刑事審判庭聲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求償金額你必需將逐項列舉理由數額(如何計算得來?),沒有人能夠憑空隨便告訴你數額。刑責歸刑責,民事損害歸民事損害,並不是擺濫不賠,進去關一關就會不必賠償沒事的,只要雇主還活著一天就逃不掉這一樁賠償的
3.雇主的父親及妻子與此事件完全無責任關係,是不可能將他們的財產拿來抵償的,怎可能A開車撞死人,拿B的財產來抵償?
4.勞動基準法裡沒有「未與雇主達成補償和解的補助」如此的規定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2-03-22T01:17
個人建議,版大可以與北區勞動檢查所的檢查員討論,因為勞檢所不會偏袒資方與勞方,處事較公正,而雇主的業務過失已經是違反刑法,而版大再提起民事訴訟真的有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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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2-03-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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