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行為屬於侵占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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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B請求之下同意B暫時可以將A的腳踏車騎走很明顯地B非常喜歡A的腳踏車故B用盡各種理由(如幫忙修腳它車壞掉的地方)不歸還車子A有以電話和發簡訊方式要求B還腳踏車....B之後以避不見面和拒接電話等方式回拒此時A如何採取法律途徑要求B歸還車子呢?PS屬於侵占罪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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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7-13
侵占罪無誤因為你一開始同意他可以騎你的車這時車子是在B的合法支配下持有才有可能該當侵占不過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尚須具有不法意圖雖說B用各種理由不歸還車輛,甚至避不見面但也無法就此證明B具備不法意圖也就是當B抗辯說他並沒有侵占故意如電話沒接是太忙漏接等,或是幫忙修車還沒修好等理由若真的尋求法律途逕時在主觀不法部分,還須要法官來認定不過,侵占意圖很明顯時,就另當別論以你的狀況來說,是算蠻明顯的提告吧!...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3-07-12
你賀:恩恩..對造已經涉及刑法~~~侵占罪第三一章侵占罪335...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Robert avatarRobert2013-07-09
就是侵占罪呀,小事啦,找警察伯伯一起去要回車子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