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gelicatw ()》之銘言:
: 要求spa店家退費,對方拿出一張退費明細表,
: 就要消費者接受她們寫的退費金額
: 我跟朋友發現她們計算退費的"原價"課程金額
: 不知道是哪裡來的
: 例如當初消費是一堂2000,明細表竟以5200計算
: 等於對方少退3200
: 又,下周五將開協調會
: 想請問版上大大們
: (1)協調會時,我們如何說退費明細表金額詐欺?有法律方面的說法嗎?
: (2)又,拿店家送的禮卷消費,店家把禮卷購買的產品,向我們收費
: 請問法律上要如何跟店家反駁?
: 謝謝
首先,要釐清所謂的退費,是按法律的權利行使,還是按契約規定的權利行使。
如果並非是法律賦予的形成權,只是根據契約內容為退費處理,
則在契約自由的情形下,要照契約約定的方式進行。
這部分是本件關鍵,然而來文沒有資料,我也欠缺這方面的消費經驗,
所以僅能回應到此。
至於問題(1),你們可以主張讓店家舉證說明他們的消費金額計算依據,
他們要求這筆費用這樣的計算方式,要負舉證責任,
相同的,當對方提出說明之後,你們主張這筆費用不應用這樣的計算方式,
是你們這邊要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這東西是會隨案件進行的主張一直轉換的~
至於能否成功的關鍵,仍回到前面說的,要看退費要求的依據~
至於問題(2),要看所謂的退費,其解除效力是「自始發生」,還是「向後發生」,
自始發生的話,基礎契約不存在,根據契約贈送的禮券也就失所附麗,
雙方負有返還義務,也就是老闆退錢,客人退貨,
已拆封使用退不了貨,就退該商品的價值,很像用買的,但其實不是買賣。
向後發生的話,之前的付出、受益,都是根據有效的契約而來,
沒有退還全額費用或已拿商品的問題,只是把剩下沒用的錢,計算之後退還~
沒拿的東西、沒有使用到的服務,也不能再為主張,因為契約已經終止了~
情況大致是這樣,關鍵仍是退費要求、商品服務計價的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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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spa店家退費,對方拿出一張退費明細表,
: 就要消費者接受她們寫的退費金額
: 我跟朋友發現她們計算退費的"原價"課程金額
: 不知道是哪裡來的
: 例如當初消費是一堂2000,明細表竟以5200計算
: 等於對方少退3200
: 又,下周五將開協調會
: 想請問版上大大們
: (1)協調會時,我們如何說退費明細表金額詐欺?有法律方面的說法嗎?
: (2)又,拿店家送的禮卷消費,店家把禮卷購買的產品,向我們收費
: 請問法律上要如何跟店家反駁?
: 謝謝
首先,要釐清所謂的退費,是按法律的權利行使,還是按契約規定的權利行使。
如果並非是法律賦予的形成權,只是根據契約內容為退費處理,
則在契約自由的情形下,要照契約約定的方式進行。
這部分是本件關鍵,然而來文沒有資料,我也欠缺這方面的消費經驗,
所以僅能回應到此。
至於問題(1),你們可以主張讓店家舉證說明他們的消費金額計算依據,
他們要求這筆費用這樣的計算方式,要負舉證責任,
相同的,當對方提出說明之後,你們主張這筆費用不應用這樣的計算方式,
是你們這邊要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這東西是會隨案件進行的主張一直轉換的~
至於能否成功的關鍵,仍回到前面說的,要看退費要求的依據~
至於問題(2),要看所謂的退費,其解除效力是「自始發生」,還是「向後發生」,
自始發生的話,基礎契約不存在,根據契約贈送的禮券也就失所附麗,
雙方負有返還義務,也就是老闆退錢,客人退貨,
已拆封使用退不了貨,就退該商品的價值,很像用買的,但其實不是買賣。
向後發生的話,之前的付出、受益,都是根據有效的契約而來,
沒有退還全額費用或已拿商品的問題,只是把剩下沒用的錢,計算之後退還~
沒拿的東西、沒有使用到的服務,也不能再為主張,因為契約已經終止了~
情況大致是這樣,關鍵仍是退費要求、商品服務計價的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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