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與離職之問題 - 法律
By Lily
at 2012-07-16T00:00
at 2012-07-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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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公司有個A員工於7/18離職,已滿一年其特休均休畢。他是因為6月流產,他以此為理由提出辭呈(當時與公司講的時候),並向我索取離職證明。
一、A員工9月還要回來,那麼我該幫他辦理留職停薪還是退保?
Update:
二、假設A員工是說要看身體狀況再說,那我又要怎做?
Update 2:
三、勞健保勞退應如何處理?
Update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就已經包含停撥勞退金了嗎??
一、A員工9月還要回來,那麼我該幫他辦理留職停薪還是退保?
Update:
二、假設A員工是說要看身體狀況再說,那我又要怎做?
Update 2:
三、勞健保勞退應如何處理?
Update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就已經包含停撥勞退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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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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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2-07-20T23:12
at 2012-07-20T23:12
前項女工受雇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2 勞工請假規則:
第四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ㄖ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羅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ㄖ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五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3 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ㄧ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三、因傷病請假至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
投保單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送勞保局登記。復職時,填具「勞工保險退伍、復職通知書」送勞保局登記;如不能復工,應即申報退保
繼續投保申請書應填寫繼續投保起訖ㄖ期;復職通知書應填明復職ㄖ期;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者,應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其保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份仍由投保單位負擔,本人負擔部份,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以上為勞僱之間權利與義務相關法規,該員放棄可以運用之權益,自己遞出辭呈,且索取離職證明,勞動契約於離職當ㄖ終止,公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勞健保退保、勞退金停止提撥
既然已正式離職,重新僱用屬公司自主範圍,新的勞動契約,勞僱雙方同意即可
奉勸勿做濫好人,請休產假、傷病假或留職停薪都必須本人親自書面為之,且必須要有起迄期間及檢附醫院或診所出具證明,否則必須承擔一年勞僱關係、勞健保及勞退金提撥風險〈留職停薪可長達一年,當心得理不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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