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人之留置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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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47條第一項 運送人可因運費之保全而行使運送物之留置

但民法930所云"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 於此條文96.3.28之修正理由節錄:
例如物品運送人,負有於約定或其他相當期間內,將物品運送至目的地之義務,運送
人卻主張託運人之運費未付,而扣留其物,不為運送者

此兩條 647以及930修正理由之舉例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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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1-02-23
這沒什麼問題,因為運送一共有運送,通知,交付三個義務,不能
Hazel avatarHazel2011-02-25
解免的是運到目的地的義務,但是交付義務當然可以不交付.
Poppy avatarPoppy2011-03-01
對照第2項就很清楚了,"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
送物之交付."既然在目的地的受貨人都能請求交付了,當然是
Ula avatarUla2011-03-02
以送到當地為前提.
舉例而言託運一個貨櫃從高雄到基隆,不能貨櫃還在高雄就要
Regina avatarRegina2011-03-05
留置.這麼一來前後就一貫而沒有矛盾了.
講不好聽的如果貨品動都沒動就要留置,豈非是押住貨物拿錢
Ina avatarIna2011-03-08
來贖Orz...而且從這條也可以看出運送的本質較接近承攬(非
意指承攬運送)用黃茂榮師語,就是那種事情做一半就落跑,你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1-03-10
會很麻煩的那種工作.因此報酬請求權係自工作完成(運送至目
John avatarJohn2011-03-10
的地)始發生,送都還沒開始送就要留置的話,與此顯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