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647條第一項 運送人可因運費之保全而行使運送物之留置
但民法930所云"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 於此條文96.3.28之修正理由節錄:
例如物品運送人,負有於約定或其他相當期間內,將物品運送至目的地之義務,運送
人卻主張託運人之運費未付,而扣留其物,不為運送者
此兩條 647以及930修正理由之舉例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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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民法930所云"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 於此條文96.3.28之修正理由節錄:
例如物品運送人,負有於約定或其他相當期間內,將物品運送至目的地之義務,運送
人卻主張託運人之運費未付,而扣留其物,不為運送者
此兩條 647以及930修正理由之舉例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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