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該如何賠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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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裡有一個法律上的問題想要問!就是•••我是在中北6段與忠誠路1段交差路口上發生車禍的對方(汽車)中山北路6段內車道往南行駛於中山北路6段35巷,我(機車)於中山北路6段外車道往南行駛於中山北路6段福林橋方向(我全程行駛外車道),所以我們在切換內外車道的交叉點上發生擦撞,也代表有一方行駛的車道是錯的但鑑定出來結果卻是為"雙方未保持左右相關安全距離"。SOGO前有個綠色告示牌上寫著"往中山北路35巷車輛靠右"的告示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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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5-30
對方有無意願與你提出和解?倘若沒有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訂定公告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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