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
媒體甲報導名人乙某事件被告後,雙方和解,並約定,此後媒體甲
報導名人乙的任何事務,均應事先聯絡乙,取得其書面查證。否則
即應賠償。
惟和解書未約定名人乙有配合甲提供查證書之義務。於是和解後,
媒體甲於擬報導乙某事務之前依約聯絡乙,請其提供查證書。乙則
或是聯絡不上或是不予回應。媒體甲乃逕行報導,旋即遭乙提告。
問題:
純就表面事例,看似媒體甲違約而應支付。然而事實上甲確實依約
聯絡乙方請求配合查證,但乙方不配合,如此真可謂乙方並未違約?
即便和解書內容全未提及乙方有配合甲方的查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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