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FAQ

酒駕頂罪未做筆錄若坦承一樣會有刑責麼?

Lucy#酒駕

酒駕事故~甲為駕駛人..乙為被駕駛人…..行經閃黃燈之十字路口與另一台車相撞發生車禍甲.乙二人皆有喝酒…..因甲方無駕照所以叫乙跳出來說是自己駕駛的…..乙因啥都不懂加上當時有受傷很混亂….就跟警察說自己是駕駛人所有人中只有乙有受傷已送醫院處力傷勢後在醫院進行酒測..測出酒測值是0.43本來警方說要移送…但因受傷留院觀察.所以才沒移送..但警方說要乙到時再去警局做筆錄….<甲的酒測值是0.71>乙方什麼都不懂…甲方也沒說…但經過她查網路後知道事情好像不只沒事而已現在尚未做筆錄…乙是否可以選擇不要幫甲擔責任?若把事實說出來..甲與乙會受到什麼刑責ㄇ?到底乙該怎麼做?還要繼續幫甲ㄇ?’幫甲不是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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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arah

    酒駕事故~ 酒後駕車觸犯刑法第185之3條公共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項處罰-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甲為駕駛人..乙為被駕駛人.....行經閃黃燈之十字路口與另一台車相撞發生車禍 閃黃燈為幹道車(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有涉嫌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的肇事次因,而對方為閃紅燈路口,為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故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甲.乙二人皆有喝酒.....因甲方無駕照所以叫乙跳出來說是自己駕駛的..... 無照駕駛為行政罰,與肇事責任的分析研判無絕對相關。無照駕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乙因啥都不懂加上當時有受傷很混亂....就跟警察說自己是駕駛人所有人中只有乙有受傷 傷者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已送醫院處力傷勢後在醫院進行酒測..測出酒測值是0.43本來警方說要移送...但因受傷留院觀察.所以才沒移送.. 是的,酒駕當事人若因受傷而經醫師診斷須留院觀察者,警方就不會用移送的方式而改用函送的方式處理,也就是人不用直接移送到地檢署,待收到傳票後到庭即可。 但警方說要乙到時再去警局做筆錄.... 是的,於事後再補作筆錄即可。 <甲的酒測值是0.71> 乙方什麼都不懂...甲方也沒說...但經過她查網路後知道事情好像不只沒事而已現在尚未做筆錄...乙是否可以選擇不要幫甲擔責任? 當然可以,但此時恐有偽造公文書等罪之嫌。 若把事實說出來..甲與乙會受到什麼刑責ㄇ? 甲為刑法第185之3條公共危險罪。乙有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十七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此行為為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多法,以法定刑最高者論處。 到底乙該怎麼做?還要繼續幫甲ㄇ?'幫甲不是害了自己? 很麻煩,說與不說都會害了自己。若自首可獲得減刑;若不說且沒有被查出來,依公共危險罪論處;若不說而之後遭發現犯罪,那就更不好了。所以該如何決定,請你朋友自己好好想想吧! 後續有問題再問即可,亦歡迎直接來電詢問。

  2. Leila

    如果你朋友一承認警方一定不會認同並且將你朋友函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指揮偵辦!況且也沒有認同的問題如果警方不將你朋友函送那警方將會面臨10年以上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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