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釋字38號解釋主旨
法官除法律屬形式違憲可以拒絕適用外
凡是未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布無效的法律
都不可以拒絕適用
而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的「規章」
(行政機關所制定具有法律性質的命令)
亦不得排斥不用。
請問這段是從釋憲文的哪看出來的
38號解釋寫的好雜不好懂
能否請了解的大大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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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除法律屬形式違憲可以拒絕適用外
凡是未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宣布無效的法律
都不可以拒絕適用
而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的「規章」
(行政機關所制定具有法律性質的命令)
亦不得排斥不用。
請問這段是從釋憲文的哪看出來的
38號解釋寫的好雜不好懂
能否請了解的大大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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