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 年假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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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roroMorita (もう戻れない)》之銘言:
: 2011年05月2X日到職 於今年2016年04月30日離職
: 派遣公司年資計算為4.94
: 故給予7(2012年度) +7(2013) +10(2014) +10(2015) +0(2016)
: 共34天年假
: 聲稱今年(2016)由於沒有做滿一年
: 所以不給予年假
: 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呢?
: 謝謝~

2011.05.2X 0
0
2012.05.2X 1
7
2013.05.2X 2
7
2014.05.2X 3
10
2015.05.2X 4
10 ----2015.04.30離職
2016.05.2X 5


1. 請先確認該雇主是否以「到職日」為特別休假計算起訖.

2. 請先確認該雇主是否同意可依年度累計特休.(有的是歸零,有的是當年度折算於
  年終內)

3. 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
  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08月27日台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

後因勞工自請離職勞動契約終止,勞工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應
與雇主協商,並告知雇主,並無拋棄權利之意,雇主應以同意為宜;雇主尚不得單
方面公告規定「已申請離職之員工,不可將特別休假調整至離職日之前」,若不
同意勞工請求休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則應依勞動基準法24I(3)規定發給未
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09月14日台勞動二字第0028787號函)

4. 若2016.05.2X勞工仍在職,在2016.05.2X至2017.05.2X之前勞工可享有該年度特
別休假,但勞工欲於2015.04.30離職,於2016.05.2X前和雇主間已不具雇傭關係,
故勞工無此特別休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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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Steve2016-05-25
感謝回覆<(_ _)>
Ivy avatarIvy2016-05-29
想跟您請教第2點的部分,在第三年時派遣公司給的年
Annie avatarAnnie2016-05-30
假為10天不就是表示他們同意累計嗎?
Donna avatarDonna2016-05-30
合約是一年一簽 若不願同意累計應該就是每年只給7天
不知道我這樣認知有錯嗎?
Lily avatarLily2016-06-04
每個公司不同 累計對勞工有利 未必不可 所以才說要確認
第三年起的特休是十天
Mason avatarMason2016-06-08
推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