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於前行為保證人地位 - 法律Daniel · 2009-07-1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許玉秀老師在擇一故意與所知所犯這篇文章當中有這麼一段話 刑法第15條第2項的前行為保證人地位,因前行違法行為而生的義務, 是為了防止特定結果(實害)的實現作為購成要件, 不是刑法第294條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 上述的說法並非通說對嗎? 那這話又要怎麼解釋呢? 何謂特定結果的實現作為構成要件? -- 法律All CommentsThomas2009-07-15遺棄罪可以算是一種人身危險犯罪 不以死傷結果實現為必要所以遺棄罪是以純正作為犯的形式被規定下來的 至於刑法15條Anonymous2009-07-17只要是可能以不作為實現結果的犯罪類型 都有適用Delia2009-07-22因此我們才說 刑法15條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法律依據而除了遺棄罪之外 我國刑法幾乎沒有什麼人身危險犯罪的規定Freda2009-07-26絕大多數人身犯罪都是結果犯 所以刑法15條能夠適用的對象Hamiltion2009-07-26當然絕大多數也都是結果犯 所以才說是為了防止特定實害結果實現 如果行為人有違法前行為 就課與行為人作為義務Iris2009-07-31許玉秀老師認為若是機車肇事逃逸 並不會構成294條這是通說的看法嗎? 我覺得有點怪怪的Zenobia2009-08-01所以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不適用純正不作為犯囉?Iris2009-08-02「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 本來就不以保證人地位為要件Susan2009-08-03在刑法增訂185-4肇事逃逸罪之前 學說或實務為了處罰此類行為只好求諸於294違背義務遺棄罪 至於許大娘為何認為不成立Zenobia2009-08-06要看她的理由是什麼 至於是不是通說 你多翻幾本大頭的書或是補習班書 應該就會知道了 在這裡問 不但未必能得到答案Rosalind2009-08-09宣稱那是OR不是通說的人 其依據為何 你也不知道 並無實益Jacky2009-08-09講不出依據不就是沒有嗎?法重論理,空言有何用?Hedy2009-08-11其實 保證人地位就是在談客觀歸責Ophelia2009-08-12有危險前行為 造成危險 就有義務防範 不防範 當然可以歸責Olga2009-08-12Eventis 我的意思是 教科書上會寫「通說認為如何如何」Isabella2009-08-17而讀者可以從該本教科書的引註文獻 自行查證到底算不算通說然而 今天原PO在本板發問「這是通說嗎?」 給予他回答的人Christine2009-08-22如果沒有指明「某教科書指出這是通說」 豈能令人信服?Ingrid2009-08-22所以只要回答的人指出根據自然就沒有這個問題不是嗎?所以這本來就只是回答是否有所本,引用是否仔細,回答是否詳盡的問題.與在哪問,向誰問,怎麼問,並沒有直接因果關係.Bethany2009-08-24有個很大的問題!誰說才算通說?? 我國的代理權授與行為是無因性(有人書上寫說這是通說) 施啟揚老師在自己書上寫Daph Bay2009-08-27有因性是通說!!不論誰是通說! 先釐清基本觀念才是重點Sierra Rose2009-08-27通說不通說只是訴諸群眾或權威,與有沒有道理畢竟是兩回事.Jack2009-08-31代理行為就算只剩王澤鑑一本寫無因說,誰又敢直接把那段撕掉完全不看0.0?Zora2009-09-02Eventis 你說的都沒錯 而我只是覺得 經驗上 在BBS上回答問題Una2009-09-06會引註文獻的人 應該是很少的 除非我印象錯誤所以 我推那幾句 只是要跟原PO說 如果真想知道"通說"為何Frederic2009-09-09去看書才是正確的作法 而非在這裡發問Kelly2009-09-13BGlala 所謂「通說」 應該不是「某人說」 而是「很多人說」Audriana2009-09-14所以才需要去看引註文獻 然後輾轉追蹤 看看是否果真大多數學者都持此看法 如果市面上有十本教科書 九本都寫「通說認為Dinah2009-09-16如何如何」 然後引用來引用去都差不多 應該可以相信就是通說Dorothy2009-09-20當然 也不排除一種可能性 就是最早寫書的人 他所謂的通說其實是日本或德國通說 但是後來寫書的人也都支持此一見解Jessica2009-09-25於是 稱之為通說 應該也沒什麼問題John2009-09-26至少上次在回拳擊手的時候我有引啊....(遮臉)....(雖然下文一直還拖著就是,就是因為沒空去文獻統整0.0")Yedda2009-09-27(謎之音:有空嘴砲沒空看書,去死.....0.0)Kelly2009-09-27是說看到推文許大娘我就想到許老師的意見書都頗猛,有一則Belly2009-09-30讓我跳起來鼓掌叫好的,印象很深刻,就釋字590不同意見書.Eden2009-10-04"設使關於羈押程序的規定有違憲疑義,系爭規範的違憲與否尚未澄清之前,法官如停止程序,究竟應該如何處理?依照多Damian2009-10-09數意見的指示,暫時安排住法務部招待所嗎?",正好這幾日前總統延押又再被翻出來吵了一次,想到如辯護人認有違憲之虞Olive2009-10-09建議釋憲,法官亦承認容有爭議而裁定中止,則此時是否真安排前總統住進招待所,不失為一有趣的建議:pHardy2009-10-12到了釋字617的不同意見書火力根本是核彈等級的...(默)Daph Bay2009-10-13617的不同意見書根本是自婊 她和多數意見都在做相同的事情Zora2009-10-16只是她覺得客體公式比社會風俗更偉大而已Enid2009-10-19承認她在自婊其實她的目的也相當程度達到了OrzRelated Posts關於去照相館洗照片的問題可以簽訂婚前契約嗎??撤銷贈與本票借錢六萬不還,該如何處理呢?(且態度惡劣)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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