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63條第2項說
夫妻一方或子女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者後2年內
或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而於成年後2年內,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那如果以上條件都已經無法適用時
(夫妻子女知悉已逾2年未提,子女成年已逾2年亦未提)
依現行法令規定,該名子女是否就已經"確定"和本生父母緣盡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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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子女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者後2年內
或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而於成年後2年內,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那如果以上條件都已經無法適用時
(夫妻子女知悉已逾2年未提,子女成年已逾2年亦未提)
依現行法令規定,該名子女是否就已經"確定"和本生父母緣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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