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會法的強制入會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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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工會法裡面的強制入會主義

第 13 條
工人拒絕加入工會時,經勸告、警告,仍不接受者,得由工會依章程規定
或會員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予以一定期間內之停業。被停業人於接
受加入工會後,得隨時復業。

雖然我在知識家查過,也有人問過類似的問題,
很多人的回應是目前是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加入,

但令人很好奇的是,即然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加入工會,
那這裡的的「予以停業」有沒有強制性啊?!

現實生活好像沒有(?)

如果沒有強制性,那這條法律怎麼還沒改?@@a
如果說是正在修,那為什麼現在可以不用強制執行?!(還是因為 情 理 法的順序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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