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師群:關於阿公好幾十年前跟人定的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因務農人比較憨厚,想說沒用到的山坡地租給別人挖煤礦時置放工具用,且當初契約也沒明確定義期限(自調解成立日起至對造人之煤礦撤收時為止),如今老早沒煤礦可採,但租借方憑著它們還有採礦權,不肯歸還土地,並以當時的租金給付(1000~2000元),甚至期約到了遲遲不給租金,為了一點錢跟他要又感覺自己像乞丐一樣XD...請問遇到此契約該如何終止呢?提供資料:對造人&申請人均已故,但代理人都
關於無期限契約終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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