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除斥期間---民法93條撤銷被詐欺所為的意思表示,
應在詐欺終止後1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撤銷
意思是說知道被詐欺後1年內可以撤銷,
如果在意思表示10年後才發現被詐欺就不能撤銷的意思嗎?
那如果用在脅迫,一開始就知道被脅迫,
只會用到本文的"脅迫終止後,1年內可撤銷",不就不會用到但書了嗎?
另外---民法245條,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
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
>>解釋成行為時起的10年內,發現有撤銷原因,只有知道後1年可以行使撤銷權,
如果一直沒發現撤銷原因,經過10年也就不能撤銷,理解上有錯誤嗎?
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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