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遭易處是否一定要繳納才能領回駕照?
請問各位大大:機車駕照因紅單未繳而遭易處請問是否一定要繳清罰單才能拿回駕照?如果罰單不繳還有哪些辦法可以解決才能拿回駕照或是從新考照呢?Update:機車駕照再92年11月29 日~ 到93年11月28日遭到 易處逕註 ,請問罰單一定要繳納嗎?還是可以選擇壓駕照呢?如果不繳清所有罰單又會怎樣呢?
網友回覆 1
- Erin
★ 高大瑋回答★一.現行法規已經刪除駕照易處吊扣之規定.如果違規涉及駕照吊扣
吊扣期限屆滿可持收執聯領回駕照.如果涉及吊銷駕照吊銷期限屆滿(罰緩繳清)可依規定考領駕駛執照.(被限制不得考照者除外)二.如果你的違規屬於95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辦理.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1.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2.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3.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 2013-08-14 12:10:55 補充:你的問題~~答案都在我的回答裡. 2013-08-15 20:30:44 補充:一.現在交通違規罰緩不繳已經立法刪除以壓駕照代替處罰了.二.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 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 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你只要將罰緩結清就可以申請核發駕駛執照.三.你不繳清罰緩會移送強制執行.只要你能拖欠超過10年不繳依規定不會再追繳.但你的駕照也無法申請核發了! 2013-08-15 20:40:37 補充:你是以壓駕照方式代替罰緩~~~被逕行註銷.那麼駕照已經依95年6月30日以前之規定易處吊扣折抵罰緩.(所以並沒有罰緩的問題存在)除非你想重新申請核發駕照~才須依規定繳清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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