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點交通罰單的裁決期限與應到案日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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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13-02-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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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填製通知單,應到案日期應距舉發日十五日。但下列案件,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三十日:一、逕行舉發。二、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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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at 2013-03-02T09:50
★高大瑋回答★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是說:違規之日起算超過3個月(90天)後就不得再行舉發.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發生者~等該繼續連續行為停止.未再發生之日起算3個月.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是說:以鑑定公文書所押日期為準三個月.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依你所述:違規日期:1月13日依規定必須在4月13日以前完成填製通知單舉發逕行舉發:1.填單日期2.20~應到案日期就是3月2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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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3-03-03T16:08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提到的但下列案件,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三十日。是否可理解為應到案日期至少為填單日的30天後,若是應到案日期為30天以內的罰單則為不合法。您提到1.填單日期2.20~應到案日期就是3月20前.(以實際天數算是3月22日前因為二月只有28天).3月22日算逾期30日內需加罰.。所以罰單上面的的應到案日期只要是3月22日以後,就都OK嗎?...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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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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