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跟各位版友請教有關交通罰單的事情
今天是六月十八
我收到兩張罰單 (沒有遵守交通規則是該被開單的 這個我很清楚的)
是超速的單子
兩張分別是
六月一號早上 七點七分 在和平東路上(往台大方向) 限速50公里 我騎64 罰1200
六月二號早上 七點七分 在和平東路上(往台大方向) 限速50公里 我騎72 罰1400
想請教一下法律上可以允許這種連續開單嗎
因為我是最近一個月半左右發現
到台大的路上 (我是從中正紀念堂方向往台大前進的(羅斯福路))
如果我在和平東路跟羅斯福路的路口上不繼續直行而待轉左轉走和平東路
早上的課是7點10分的
這樣會比較方便一點到學校
我還蠻敢憑良心說我不會是刻意想"飆車"的人
收到罰單後
知道違規是該受罰的
但可以這樣連續嗎? ( 畢竟罰款是會心痛的 我是靠家教完全負擔自己生活的人 )
我不是個懂法律的人我想
我是每星期一二需要早到學校的人
(該不會過幾天我又要收到隔週星期一二的單子吧?)
但給個不會太超過的假設情況
如果我剛好是在六月一號之前幾天發現這樣比較方便到學校
所以我每天早上都這樣騎車去學校
如果我在收到罰單前都沒注意到我違規
(我想日常上這種例子應該並不少見 常常會有沒注意到並非太顯眼的交通號誌的例子)
我想我的速度 "在一般的路上" 跟 "一般騎士相比" 並沒有快得離譜
( 大概平常路上最高75 橋上80出 )
那麼我六月18才收到單子
那我可以被連續18天被開同一種單子嗎
請板友給點建議
想聽聽各位的意見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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