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Q:甲贈與A地給乙並經公證,然而在未辦理移轉登記時政府臨時徵收,且用B當作代替補償
A地之補償,請問乙有何權利主張,又可否請甲辦理B地之移轉登記?

真的沒有頭緒,目前的想法只有民法225第二項

--

All Comments

Dinah avatarDinah2020-04-16
所有權尚未移轉 補償是由所有人取得沒錯 受贈人只能用225條
第2項了吧嗯?
Necoo avatarNecoo2020-04-19
我記得有類似判例還決議 只是贈與換成買賣而已
Dinah avatarDinah2020-04-21
買賣那個是80年第四次民事廳會議決議吧
Ina avatarIna2020-04-22
真的只有225第二項嗎 感覺沒這麼簡單
Ivy avatarIvy2020-04-23
贈與是債權契約,不動產移轉是物權契約,要分開看。
物權部分參759條宣示登記,政府經合法徵收已取得不動
產物權,有沒有登記只差在處分權。
債務不履行的部分,因不動產物權已為政府所有,導致甲
給付不能,政府應補償甲地價之金額。乙則可以依409條
第一項行使受贈人之權利,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土地)
之價額。
參民事80年台上2504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0-04-24
Oh no抱歉漏看是用B地補償...2504只有提到買受人可以
類推225條第二項請求權,所以應該也適用最後一句”交
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吧
有其他想法再一起討論~
Aaliyah avatarAaliyah2020-04-27
要寫多一點可以加上,甲對乙之贈與契約經公證,依408
Harry avatarHarry2020-04-28
條第二項,雖A地未移轉給乙,甲仍不得撤銷贈與契約。
Valerie avatarValerie2020-05-03
但409不是要可歸責於贈與人,但甲有可歸責事由嗎
Leila avatarLeila2020-05-06
對齁...那就只剩225第二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