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律 - 法律Valerie · 2020-04-1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Q:甲贈與A地給乙並經公證,然而在未辦理移轉登記時政府臨時徵收,且用B當作代替補償 A地之補償,請問乙有何權利主張,又可否請甲辦理B地之移轉登記? 真的沒有頭緒,目前的想法只有民法225第二項 -- 法律All CommentsDinah2020-04-16所有權尚未移轉 補償是由所有人取得沒錯 受贈人只能用225條第2項了吧嗯?Necoo2020-04-19我記得有類似判例還決議 只是贈與換成買賣而已Dinah2020-04-21買賣那個是80年第四次民事廳會議決議吧Ina2020-04-22真的只有225第二項嗎 感覺沒這麼簡單Ivy2020-04-23贈與是債權契約,不動產移轉是物權契約,要分開看。物權部分參759條宣示登記,政府經合法徵收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有沒有登記只差在處分權。債務不履行的部分,因不動產物權已為政府所有,導致甲給付不能,政府應補償甲地價之金額。乙則可以依409條第一項行使受贈人之權利,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土地)之價額。參民事80年台上2504Suhail Hany2020-04-24Oh no抱歉漏看是用B地補償...2504只有提到買受人可以類推225條第二項請求權,所以應該也適用最後一句”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吧有其他想法再一起討論~Aaliyah2020-04-27要寫多一點可以加上,甲對乙之贈與契約經公證,依408Harry2020-04-28條第二項,雖A地未移轉給乙,甲仍不得撤銷贈與契約。Valerie2020-05-03但409不是要可歸責於贈與人,但甲有可歸責事由嗎Leila2020-05-06對齁...那就只剩225第二項了Related Posts公司內的廢棄/無人腳踏車是屬於公司財產?請問台北的律師社區住戶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住家停車場可以罰我錢嗎台銀貸款要求看所有存簿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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