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基本工作時數 - 法律
By Emily
at 2013-04-27T00:00
at 2013-04-2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參考這個===
勞基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
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以下提出問題===
-------------------------------------------
倘若,某工作場合,主管說
[正常上下班但卻沒有達到每周48小時工作時間]
[將會以一起在12個月統一扣除工作薪資]
也就是每個禮拜不足48小時之時數,
將會統一在12月讓你以做白工方式"償還"
不知道這樣是否合法/適當?
--------------------------------------------
已更新項目:
to. 中谷 祝順心如意
很感謝你的回應,但說的法規內容無法讓我了解,
方便的話,請用簡單/白化的方式並針對問題回答。
1.不可每周超過48代表不超過亦可,對嗎?
2.要求因此,要扣掉12月的薪水(所欠工作天數)合法嗎?
3.面試跟工作至今,上層都只吞吞吐吐地說[沒滿基本時數所以12月...]
並沒有明確說明這方面資訊,我並不知情,這樣是否合法?
...請針對問題回應,法條冗長的抽象文字並沒有實際幫助,祝順心。
2 個已更新項目:
to:王子聃
感謝你的回答。
實際上,老闆只讓勞工每周工作五天,即每日工作8小時。
工作規則稍優於本法所規定,但不得據此扣除工資。(所以他違法...)
因為工作規則、工作時間都是雇主訂的,勞工只是依照契約工作,並無不法怠工。
又根據本法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依照公司要求沒有無故曠職者,不因該受到預扣薪水待遇,對吧?
那這部分檢舉有時限嗎?(因為現在我才知道法律上是這樣。)
還是我該撐過半年舉發(不知是否會被解職,那時可否申請非自願離職)啊?
因為感覺舉發後,就一定會處的尷尬,
但是不舉發,勞工又只好讓自己受委屈,自己忍氣吞聲...。
祝福您。
勞基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
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以下提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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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某工作場合,主管說
[正常上下班但卻沒有達到每周48小時工作時間]
[將會以一起在12個月統一扣除工作薪資]
也就是每個禮拜不足48小時之時數,
將會統一在12月讓你以做白工方式"償還"
不知道這樣是否合法/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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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項目:
to. 中谷 祝順心如意
很感謝你的回應,但說的法規內容無法讓我了解,
方便的話,請用簡單/白化的方式並針對問題回答。
1.不可每周超過48代表不超過亦可,對嗎?
2.要求因此,要扣掉12月的薪水(所欠工作天數)合法嗎?
3.面試跟工作至今,上層都只吞吞吐吐地說[沒滿基本時數所以12月...]
並沒有明確說明這方面資訊,我並不知情,這樣是否合法?
...請針對問題回應,法條冗長的抽象文字並沒有實際幫助,祝順心。
2 個已更新項目:
to:王子聃
感謝你的回答。
實際上,老闆只讓勞工每周工作五天,即每日工作8小時。
工作規則稍優於本法所規定,但不得據此扣除工資。(所以他違法...)
因為工作規則、工作時間都是雇主訂的,勞工只是依照契約工作,並無不法怠工。
又根據本法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依照公司要求沒有無故曠職者,不因該受到預扣薪水待遇,對吧?
那這部分檢舉有時限嗎?(因為現在我才知道法律上是這樣。)
還是我該撐過半年舉發(不知是否會被解職,那時可否申請非自願離職)啊?
因為感覺舉發後,就一定會處的尷尬,
但是不舉發,勞工又只好讓自己受委屈,自己忍氣吞聲...。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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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Eden
at 2013-04-29T16:04
at 2013-04-29T16:04
依照【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條(立法宗旨),本法所規範的,只是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若願意以優於本法的條件聘僱員工,當然不生違法情事。只是不得低於本法所規範之標準,否則該約定無效。
不過,您提到的第30條條文,並非如此規定喔!請問是老闆誤導,還是您自己理解錯誤?茲附上法律條文給您參考: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所以說法條規定的,是每兩周不得超過84小時。業界目前普遍作法是「隔周休二日」:一週工作5天,即40小時;一週工作5天半,即44小時(或工作6天,多出的四小時算加班)。
就算老闆只讓勞工每周工作五天,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兩周工作80小時。工作規則稍稍優於本法所規定,但他亦不得據此扣除工資。
因為工作規則、工作時間都是雇主訂的,勞工只是依照契約工作,並無不法怠工。而且,根據本法26條,雇主亦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013-05-07 21:45:40 補充: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雇主若有跟所屬勞工約定,且未違反本法所訂最低標準,原則上是可行的。
但看您文字敘述,又像是雇主片面規定,並非簽訂契約時,就約訂好了的。故,如果有所爭議,建議您依據本法第74規定,向勞工局檢舉其不法。或者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24條之規定,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公權力機構介入調查,還勞工合理待遇。
2013-05-09 21:38:12 補充:
你正常上下班,沒有請假、曠職,也無不法怠工情事,原則上雇主當然不能任意扣薪水啊!
老闆跟你們簽訂的書面勞動契約,有無寫明工作時間一週五天,或星期一至星期五...之類的用語啊?
如果有,而雇主也確實在年底要求你們"做白工",小弟建議你以此當做證據,檢舉雇主片面做不利於勞工的變更。
By James
at 2013-04-29T16:26
at 2013-04-29T16:26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By James
at 2013-05-01T06:43
at 2013-05-01T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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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4-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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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買二手公職DVD函授一般行政
我想問一下
因為有些科目
法條有更新
想問一下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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