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酒駕被臨檢 - 酒駕
By Connor
at 2014-03-06T00:00
at 2014-03-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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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在昨日2014/3/6 上國道被臨檢酒測值0.33~0.34
無扣車 直接拘留一個晚上
我是想了解情形,上網爬文找不太到今年度的酒測處罰詳細
因為最近似乎有上修了處罰制度
希望大大能夠提供完整的罰款金額跟整個程序
以及一些較容易解決此事的程序跟辦法 。 感謝
無扣車 直接拘留一個晚上
我是想了解情形,上網爬文找不太到今年度的酒測處罰詳細
因為最近似乎有上修了處罰制度
希望大大能夠提供完整的罰款金額跟整個程序
以及一些較容易解決此事的程序跟辦法 。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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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All Comments
By Ursula
at 2014-03-07T18:46
at 2014-03-07T18:46
一.2013年6月13日起酒測值吐氣達0.25(含)
就以公共危險罪章刑法185~3條移送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會依證據資料予以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
至於起訴後法官會如何量刑~除了本案承審法官外.
任何人都沒有標準答案.
不管法院如何判處~
最後之處罰絕不會低於酒駕行政罰緩的金額。
如經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
最低刑度二個月起跳~處刑6個月以內如易科罰金.
以X000元折算一日.
但是否能易科罰金不是法官判的.
權責(決定權)是在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
一般初犯如未獲緩起訴處分~也大都能獲准易科罰金.
二.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正本至管轄處罰機關辦理記點或駕照吊扣.並安排道安講習.俟司法機關判決後再處理紅單罰鍰.(不會有逾期加罰的問題)
1.酒測值0.15~0.24開單.車輛移置保管
必須持繳納罰緩收據才能領車.
2.酒測值0.25以上移送地檢署偵辦.
開單.車輛移置保管不需繳納罰緩收據可直接領回.三.酒駕違反公共危險罪章~法院罰金可抵酒駕紅單罰緩.
法院公共危險係屬刑事罰.監理所係屬行政罰.
倘刑事罰款(法院罰金)高於行政罰款(酒駕紅單).
則行政罰不必繳.需持收據與紅單至監理站辦理
銷案手續.
倘低於行政罰.則要補足行政罰款不足部份.
兩則僅擇一高者而罰 (一行為不二罰)
經簡易判決確定(有期徒刑入監者).罰鍰免繳納 .(須持判決書至監理機關辦理銷案).
四.修法後102年6月13日起酒後駕車行政裁罰金額表 1.駕駛人駕駛車輛時,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超過0.15~0.24未滿0.25mg/L者.
機 車:
法定期限內繳納=>15000.
逾期30日內繳納=>16500.
30日以上60日內=>19500.
逾期60日以上繳=>22500. 小型車:
法定期限內繳納=>19500.
逾期30日內繳納=>21000.
30日以上60日內=>24000.
逾期60日以上繳=>27000. 大型車:
法定期限內繳納=>22500.
逾期30日內繳納=>24000.
30日以上60日內=>27000.
逾期60日以上繳=>30000. 2.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0.39.未滿0.4mg/ L者.機 車: 法定期限內繳納=>22500.逾期30日內繳納=>24500.30日以上60日內=>29000.逾期60日以上繳=>33500. 小型車:法定期限內繳納=>29000.逾期30日內繳納=>32000.30日以上60日內=>38000.逾期60日以上繳=>44000. 大型車:法定期限內繳納=>33500.逾期30日內繳納=>37000.30日以上60日內=>44000.逾期60日以上繳=>50500. 3.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4~0.54~未滿0.55mg/ L者.機 車:法定期限內繳納=>45000.逾期30日內繳納=>49500.30日以上60日內=>58500.逾期60日以上繳=>67500. 小型車:法定期限內繳納=>51500.逾期30日內繳納=>56500.30日以上60日內=>66700.逾期60日以上繳=>77000. 大型車:法定期限內繳納=>56000.逾期30日內繳納=>61500.30日以上60日內=>72500.逾期60日以上繳=>84000 4.吐氣酒精濃度達0.55mg/L以上者. 機 車:法定期限內繳納=>67500.逾期30日內繳納=>74000.30日以上60日內=>87500.逾期60日以上繳=>90000. 小型車: 法定期限內繳納=>74000. 逾期30日內繳納=>81500. 30日以上60日內=>90000 . 逾期60日以上繳=>90000. 大型車: 法定期限內繳納=>78500. 逾期30日內繳納=>86000. 30日以上60日內=>90000. 逾期60日以上繳=>90000.
2014-03-06 22:18:49 補充:
刑法185~3條酒駕
102年6月13日起已經修法刪除得易科罰金與拘役的部分.
是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很抱歉更正二號回答者此部分的錯誤.
2014-03-07 19:04:27 補充:
對不起~再度修正二號回答者所補充回答第二點的錯誤.
凡是酒駕違反第35條第一項之規定初犯是吊扣駕照不是記點.
68條第二項規定初犯未肇事除外.
第三項五年內再犯則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領.
2014-03-07 21:35:52 補充:
給發問版主:
一.第53條闖紅燈或紅燈右轉
是記駕照違規點數三點~不是二點.
二.凡是違反第35條第一項之酒駕行為是處分吊扣駕照不是被記點.
除了第68條第二項之規定持有聯結車...駕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初次酒駕
未肇事記違規點數五點.
三.目前依據提問板大所述
在檢察官複訊時未被徵詢是否願意緩起訴處分...
就表示該案件除了1.不起訴2.檢察官申請簡易判決處刑(這就是起訴)
然後板大令尊就只有等待收受地檢署的公文書.
2014-03-07 21:42:10 補充:
四.35條第一項第二項酒駕
1.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
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 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2.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3.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
按其吊扣 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4.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014-03-07 21:42:24 補充:
5.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 檢定者.
應由交通勤務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
或 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6.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 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 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2014-03-07 21:45:21 補充: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
請詳讀第35條內文
2014-03-07 23:20:54 補充:
給提問版主:
令尊工作是大卡車(持大貨車以上駕照)~問題在於
1.他酒後駕車被攔檢時是開大卡車還是小型車?
2.酒駕是第幾次?
如果被攔檢時是開大卡車~那麼依規定是吊扣駕照一年.
如果是五年內二犯~行政罰9萬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領.
刑事罰要看檢方起訴與否或法官如何判決而定!
如果被攔檢時是開小型車初犯未肇事~記違規點數五點.不吊扣駕照.
刑事罰同上與我回答內容同.刑事罰可折抵行政罰.
如還有疑問歡迎來信詢問!
2014-03-08 00:35:18 補充:
TO:三號回答者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布185-3、185-4條條文;
並自公布日施行
該條文原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已修法刪除
(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之刑罰種類)
現行~為得併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
酒駕吊扣駕照與管理條例第34條無關.
6個月內駕照違規記點達6點是吊扣駕照一個月~不是一年.
第53條第一項闖紅燈或第二項紅燈右轉都是記違規點數三點~不是二點.
2014-03-08 10:38:24 補充:
錯就是錯~請不要提供不實資訊讓網友錯失正確的判斷.
刑法185~3條102年修法後之判決文裡從不會出現得易科罰金這五個字.
只會出現如易科罰金以X000元折算一日.
但這部分由檢察官決定是否易科罰金~不是法官斷定.
以往可由法官直接判處罰金.
所以從何時開始修法你都不知~如何提供正確解答給發問者?
交通法規更是一錯而再錯~建議你詳讀了解後再作解答.
以避免第一時間讓發問者就做出錯誤的判斷!
By Hedda
at 2014-03-08T17:21
at 2014-03-08T17:21
我是102年酒駕被抓
但是到104年11月 才接到通知要扣照
扣照 不是都當年就要扣了嘛?
By Candice
at 2014-03-09T20:32
at 2014-03-09T20:32
提問者的問題從頭至尾就是屬於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問題
與酒駕違反刑法185之3條的問題而已。
只差在發問者並未將問題據實具體的做陳述而已。
而在刑法185之3條102年修法後
不管如何判決
在判決書裡就已經徹底沒有得易科罰金或科罰金與拘役這幾個字的出現。
(已經刪除)只有如易科罰金或併科罰金~~~~~~~~
而你的解答一開始就已經搞錯發問主題是刑法185之3條了。
且一再的辯解還真是讓人有點搞不懂捏?
By Todd Johnson
at 2014-03-09T23:04
at 2014-03-09T23:04
酒駕公共危險罪,一律吊消駕照,
By Anthony
at 2014-03-09T12:56
at 2014-03-09T12:56
通常初犯檢察官應該會已緩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主,兩者最終結果都是不用坐牢,但仍有以下分別
緩起訴----暫緩不起訴,故案件不會到法院,此時依監理所裁決的罰單乖乖繳錢即可。
簡易判決處刑----法條明文規定種類為
1.宣告緩刑
2.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
3.罰金
詳細情形,仍看檢察官複訊後之處理,很多因素會參雜其中。但單以你的敘述而言,應該是相當樂觀的,只是需繳納些錢,且有刑案紀錄(警方查詢紀錄方面,有移送就有)。
2014-03-07 11:08:08 補充:
補充回答如下:
1.很遺憾,駕照應該會被監理機關吊扣1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2.但如是初犯,可先予記點,先不吊扣,也就是還可以繼續開大客車
3.如第三位回得者所述,185-3條之公共危險罪已做修正,故已不可能判處拘役,惟仍可能易科罰金(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皆可),附此敘明。
2014-03-07 11:10:01 補充:
4.另有關易科罰金之決定權略述之,通常法院會判得易科罰金之金額(X000元一日),我國刑罰執行以檢察官為主,檢察官通常會照法院判決而給予易科罰金,惟亦曾有檢察官個案考量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則令發監執行。
5.但依大法官釋字245
受刑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之指揮認為不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向諭知科刑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
認為有理由而為撤銷之裁定者,除依裁定意旨得由檢察官重行為適當之斟
酌外,如有必要法院自非不得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
故仍可向法院聲明異議。
2014-03-07 16:47:26 補充:
再詳細看了一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二項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
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
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
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
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5點加上之前2點,似乎已超過6點之限制,所以,你爸爸應該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吊扣駕照1年了,很遺憾...
2014-03-07 16:48:16 補充:
之前沒看到你爸爸有2點之紀錄
2014-03-07 21:27:34 補充:
回答第三位回答者,個人所言即是68條二項之除外情形,可能造成你解讀的誤會。
為了避免混淆發問者,個人再詳細解釋一遍。
關於吊扣不吊扣駕照。
第一點
先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2014-03-07 21:29:51 補充:
第二點
依您爸爸情形應是初犯(且要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所以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二項之適用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
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
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五點。但
一年內違規點數共達六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
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但又因為先前已有闖紅燈(記2點),再加上本次的5點,已超過本條規定的7點。
故,還是不得依本條只予記點,最後還是得回到34條,吊扣一年駕
2014-03-07 21:35:26 補充:
另外感謝第三位回答者熱心的糾正
惟您於補充回答部分,可能有些微筆誤
刑法185~3條酒駕
102年6月13日起已經修法刪除得易科罰金與拘役的部分.
其中刪除得易科罰金,應是不可能的。
畢竟該規定並非散見於各刑法分則之中,而是於刑總41條作整體性之規定。
所做修正應是拘役刪除的部分。僅剩有期徒刑(2年以下)並得併科罰金(20萬以下)
2014-03-07 21:39:12 補充:
另外個人之所以列出那三項處罰,乃係列出刑訴有關簡易判決處刑(449條第三項)之判決種類規定,也就是: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並非指酒駕得不顧其本身法條之處罰總類....只是向發問者說明,若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方面之判決會有上述之限制。
惟未將現行法條套入,以排除拘役部分,卻為本人之疏失。感謝指正。
2014-03-08 03:52:56 補充:
首先我應該是第二位回答者 。
1.刑分裡沒有任何一條法條規定得易科罰金,那本來就是執行的問題。
2.我最初的回答所指的是刑事訴訟法449條所規定的法院判決種類
完全沒有提185-3條這回事。
3.記點超過6點,回規35條1項(此爲筆誤,謝謝指正),也就是吊扣駕照1年,這部分68條已有詳細規定。我想就不要再扯其他無關的條文了
4.於交通法規,您是專家,謝謝指正闖紅燈應是記3點。惟於當事人情形仍沒有改變
。
2014-03-08 17:48:46 補充:
感謝指教,也願當事人的爸爸有好的結果。
以上
By Iris
at 2014-03-08T22:40
at 2014-03-08T22:40
是會面臨被關的可能,不過要看檢察官要不要對你父親緩起訴,
所以現在討論是否被抓去關,還太早。
By Eden
at 2014-03-09T16:11
at 2014-03-09T16:11
第2點不懂太多
你的意思是我父親現在是面臨要被關在加上罰款的意思嗎 ?
還是扣駕照罰款 ? 那扣駕照是多久?
他日前有被記點2點 ( 闖紅燈)
目前加上件這樣好像是5點了
因為他是家裡的經濟支柱,我必須了解
2014-03-06 22:27:23 補充:
所以如果判決樂觀的話
我父親還是可以正常工作,只需繳納罰金這樣嗎 ?
因為父親工作是大卡車,駕照很重要 ...
2014-03-08 10:40:14 補充:
是開小台的
第一次酒駕被抓
呃 , 感謝大家的回答,小弟大概了解了
By Margaret
at 2014-03-07T15:16
at 2014-03-07T15:16
刑法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檢察官有四種處理方式.1.職權不起訴處分2.緩起訴3.聲請簡易判決4.提起公訴.有3種情況有機會可以不用做牢.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法院宣告緩刑.法院判決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呼吸酒精濃度/血液中酒精濃度行為表現或狀態0.25 mg/L (50mg/dL)從事複雜動作有障礙、駕駛能力變差0.40 mg/L (80mg/dL)話多、感覺能力障礙0.50 mg/L (100mg/dL)說話含糊不清、腳步不穩0.55 mg/L (110mg/dL)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0.75 mg/L (150mg/dL)明顯酒醉狀態、步履蹣跚0.85 mg/L (170mg/dL)噁心、嘔吐1.50 mg/L (300mg/dL)呆滯木僵、昏睡迷醉 迷醉2.00 mg/L (400mg/dL)呼吸中樞麻痺、接近死亡 無法開車2.50 mg/L (500mg/dL)死亡
2014-03-06 22:35:02 補充:
1.會吊扣駕照1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吊扣駕照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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