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點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加上民法195條 - 法律
By Noah
at 2013-11-19T00:00
at 2013-11-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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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被告已被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我要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他精神賠償,是否可以引用民法第195條?我會這樣問是因為民法195條裡面有提到"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被告已經被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以這條法條不能用來請求精神賠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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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Regina
at 2013-11-22T09:59
at 2013-11-22T09:59
只要版大未與對方和解或另提民事訴訟
(這就是那段話的比較簡單白話解釋)
但建議版大需要有相關證據
證明板大精神受到損害
不然若只單提出這點於刑附民
可能獲得的賠償不會很高
建議加入民法184條會比較好
By Catherine
at 2013-11-23T16:30
at 2013-11-23T16:30
所謂的「...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是其前段「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的但書規定。
換言之,你如果沒有讓與或繼承的問題,自然就沒有你所發問的問題的適用性。
By John
at 2013-11-20T15:44
at 2013-11-20T15:44
如果說被告已被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我要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要他精神賠償,是否可以引用民法第195條?我會這樣問是因為民法195條裡面有提到"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被告已經被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以這條法條不能用來請求精神賠償了嗎?
本件您引用民法第195條
本條係規範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之情形
倘如您符合本條規範
當然可以使用
至於您說被告已經被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可否先行告知案情為何?
否則單僅為財產法益之犯罪
可能沒有精神賠償之問題!
以上
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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