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吳姓男子用眼鏡架、吸管等性侵牌友的3歲孫女,一、二審法官都認為女童曾哭喊「不要」,性侵行為已經違反女童意願,分別判吳姓男子4年6個月以及7年2個月,但案子進入最高法院,法官卻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有違反意願之實,案件發回更審,還要求二審重新調查,是否涉及行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這樣的判決引起網友撻伐。都要被網友罵翻了,因為審理3歲女童性侵案,最高法院高雄分院法官施俊堯、李英勇遭網友砲轟��
3歲童遭性侵又輕判為什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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