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去查其他年度的所得稅繳納,才又告訴我91年度有一筆未繳,
除了本金外,又加計利息和滯納....
南區國稅局說,有交給行政執行處去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處說,已退還南區國稅局。
國稅局卻都未再通知,就這樣滾了八年利息加滯納!
我可以申請怎樣的行政救濟呢?
該繳是要繳,但我不滿為何移送行政執行處,
他們退回後,6年來國稅局就未再通知納稅義務人」?
※ 編輯: marchdove 來自: 61.228.146.185 (10/25 10:48)
→ bsfskuld:這個幾乎無解,因為人民有自己誠實納稅的義務,他們沒有 10/25 11:34
→ bsfskuld:責任一一細部通知催討。除非你是對所得認定有落差或國稅 10/25 11:35
→ bsfskuld:局稽徵手段有違法,不然現形狀況下法院幾乎都是採信國家 10/25 11:36
→ bsfskuld:機關而非人民。 10/25 11:36
推 darimgh:所以之前他們到底有沒有通知你們有一筆稅沒繳? 10/2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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