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有關勞工權益問題(這樣的公司有何違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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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90.09.04進入一間公司當工廠守衛 做了將近10年.工作時間星期一到五工作時間是PM:17:30-AM:08:00星期六是pm:17.30至星期一的AM:08:00..月薪/0$16500元全年無休.三節慶或月曆見紅就要一整天在公司.10之中從未間斷過.一直到99-07.23他生病了.必須休息.但我爸是65歲以上二度就業的.也未跟公司簽約.公司也未幫我爸投保勞健保.公司也因此中斷我爸的薪水.只領到7.23的工資!而我爸去公司時他們已經另請其人了.我爸因此而失去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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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 avatarMia2010-10-29
版大沒有簽約並沒有吃虧,資方通常在契約會設下一些陷阱,你爸沒簽約比較好處理.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元,每小時95元,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協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雇主與前開工作者如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並非仍以每月17,280元為限。首先資方己經違反勞基法的最低工資部份,最低
Quanna avatarQuanna2010-10-26
這個搞下去,公司事情大條了光加班費算出來就嚇死人…
Irma avatarIrma2010-10-27
申請「調解」時效果就會不一樣,除了是由勞工局人員負責開會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2條規定,調查時為虛偽之說明、拒絕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說明或不提說明書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所以雇主遇到勞工申請「調解」時,大部份都會參加「調解」會議,勞資爭議在「調解」會議經「調解」成立後,如有一方不履行義務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在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