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律是必要之惡,死刑是否也是必要之惡? - 法律
By Edwina
at 2009-12-09T01:49
at 2009-12-09T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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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opohung (風之過客)》之銘言:
: 標題: Re: 法律是必要之惡,死刑是否也是必要之惡?
: 時間: Tue Dec 8 22:44:32 2009
:
: → Okawa:我的意思是 你的發言充分顯現了你對科學證據的迷信 12/08 22:36
: → Okawa:這和城市男性對於數學邏輯的迷信 相去不遠啊 唉唉 12/08 22:36
: 以誤判這理由只能讓死刑的辦案過程和審判更嚴謹
: 甚至支持死刑的可以說就是有這些誤判的案例才能讓審判的更精確
: ps:從外部攻擊只會幫助理論本身更完善而已
: 或者一個更根本問題
: 誤判再任何時後都存在嗎?
: 還是會有消失的可能?
: 假設誤判再任何時後都存在
: 這會產生一種弔詭
: 當審判他死刑時本身已經是一種誤判了
: 假如誤判有消失的可能
: 那該改進的是方法而不是死刑本身
與其說K大對於科學的迷信 倒不如說對於科學的不瞭解
事實上 近代科學以來,都承認(證明)了科學的不夠精確性 (也就是誤判)
1. 統計學家一貫以來的想法就是:統計必然有誤差(error)
姑且不論系統系誤差(非抽樣誤差),隨機誤差(抽樣誤差)的來源有:
(1)統計推論的誤差
統計推論的兩大誤差型態就是Type I error 跟 Type II error
Type I error: given Ho (null hypothesis,想成無罪推定) is true, Ho is
rejected 其機率等於alpha
而只要統計便需要設定需要顯著水準alpha 不可能存在alpha等於零(沒有意義,因
此時的分配函數模型需approach 至正/負無限大)
Type II error: given H1 (alternative hypothesis) is true, Ho is
failed to reject 其機率等於beta,又稱檢定力誤差
除此之外,統計學家還告訴我們,不能同時將這兩型的誤差同時縮小
兩者呈反向變化 (關係式與證明可以參考統計學相關書籍,這邊不討論)
(2)抽樣方法的誤差
(3)樣本數的誤差
2. 非常知名的近代物理的支柱:量子力學更是如此
其強調機率函數的特性:以機率來描述狀態(status)
以及知名的測不準原理:(位置的不確定性)*(動量的不確定性) >= h/4pi
h: 普朗克常數
另外一種描述測不準原理的方式就是:當觀察者觀察該粒子的時候,該粒子就受到
觀察者的影響
3. 儀器分析、遺傳學分析或其他科學分析(其他領域小弟較不熟悉)都知道有Noise
Noise是沒辦法消除、也不可解釋,就是隨機產生的誤差。
結論是:除非你是上帝,可以超然物外又全盤掌控所有資訊,否則誤差必然存在!
: → Okawa:只要審判的是人 而不是神 那麼誤判的可能性就不會消失 12/08 22:46
: → Okawa:至於要不要為了這"一丁點"的誤判可能性『因噎廢食』 就是 12/08 22:47
: → Okawa:廢除死刑派緊接著必須回答的問題 12/08 22:47
完全同意O大的想法
不管是以下什麼說法都是取決於價值判斷上的問題,正如統計推論上alpha要取多大
端視Ho的嚴重性一般:
1.反教育(反預防)理論(模仿理論):
不過這個在所有的刑罰都會遇到,可能的解套方式是:是不是存在有量差的問題?
也就是刑度與遏止犯罪間是否呈現Laffer curve的情形
(稅率過高或過低皆無法使得總稅收最大)
或是 MP跟MC(邊際本益分析)比較:MP = MC 為利潤最大化
2.Sequential Game模型:
a.如果是事前的詳細規畫犯罪 那麼他必定會考慮到犯罪的payoff-matrix
考慮kindly kidnapper game model
如果今天他被identify的payoff 更差了 那麼他最好的選擇是 kill
b.如果是臨時性犯罪 那麼如上所述 刑罰對於遏止犯罪的功能不如想像中的高
3.邏輯上的矛盾(國家成為殺人的機器):不過同樣的,這也是存在於所有刑罰
: → Okawa:刑罰本身就是要製造痛苦 而犯罪也是製造他人痛苦 所以 12/08 22:49
: → Okawa:你講的那種邏輯矛盾問題 在任何刑罰中都有可能發生 12/08 22:49
: → Okawa:我研一課堂報告時就被人家挑戰過這點了 這點沒那麼好打OK 12/08 22:50
: → kuopohung:繼續打下去阿 12/08 22:51
: → kuopohung:假設: 刑罰本身就是要製造痛苦,那麼判刑的人 12/08 22:52
: → kuopohung:執刑的人,立法的人,要判什麼罪呢? 12/08 22:52
不管刑法/刑罰的最終目的是什麼,他的確製造了痛苦:不只是被告,整個社會也連
帶一起陷入暴力行為的模仿模型
也就是:在特殊情況下(自許正義的情形),攻擊是可以接受的
k大的質疑:
刑罰本身就是要製造痛苦,那麼判刑的人、執刑的人,立法的人,要判什麼罪呢?
事實上,你混淆了實證法與自然法
刑法,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某些"自然法上的不正義",也不能因此就羅織罪名。
別忘了,刑法也是限制國家權力發動的一個機制/限制。
最簡單的例子: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前亦不能論以刑責
4.承擔的代價:價值決定的問題
a.誤判:無辜者的生命喪失,而價值上認為這是最不可以彌補的損失
b.審判者承擔的心理壓力/道德風險
c.行刑者的心理壓力
d.整體社會的共同謀殺(不過,心理學家告訴我們,人類對於不道德的罪惡感有
責任分散效應)
--
: 標題: Re: 法律是必要之惡,死刑是否也是必要之惡?
: 時間: Tue Dec 8 22:44:32 2009
:
: → Okawa:我的意思是 你的發言充分顯現了你對科學證據的迷信 12/08 22:36
: → Okawa:這和城市男性對於數學邏輯的迷信 相去不遠啊 唉唉 12/08 22:36
: 以誤判這理由只能讓死刑的辦案過程和審判更嚴謹
: 甚至支持死刑的可以說就是有這些誤判的案例才能讓審判的更精確
: ps:從外部攻擊只會幫助理論本身更完善而已
: 或者一個更根本問題
: 誤判再任何時後都存在嗎?
: 還是會有消失的可能?
: 假設誤判再任何時後都存在
: 這會產生一種弔詭
: 當審判他死刑時本身已經是一種誤判了
: 假如誤判有消失的可能
: 那該改進的是方法而不是死刑本身
與其說K大對於科學的迷信 倒不如說對於科學的不瞭解
事實上 近代科學以來,都承認(證明)了科學的不夠精確性 (也就是誤判)
1. 統計學家一貫以來的想法就是:統計必然有誤差(error)
姑且不論系統系誤差(非抽樣誤差),隨機誤差(抽樣誤差)的來源有:
(1)統計推論的誤差
統計推論的兩大誤差型態就是Type I error 跟 Type II error
Type I error: given Ho (null hypothesis,想成無罪推定) is true, Ho is
rejected 其機率等於alpha
而只要統計便需要設定需要顯著水準alpha 不可能存在alpha等於零(沒有意義,因
此時的分配函數模型需approach 至正/負無限大)
Type II error: given H1 (alternative hypothesis) is true, Ho is
failed to reject 其機率等於beta,又稱檢定力誤差
除此之外,統計學家還告訴我們,不能同時將這兩型的誤差同時縮小
兩者呈反向變化 (關係式與證明可以參考統計學相關書籍,這邊不討論)
(2)抽樣方法的誤差
(3)樣本數的誤差
2. 非常知名的近代物理的支柱:量子力學更是如此
其強調機率函數的特性:以機率來描述狀態(status)
以及知名的測不準原理:(位置的不確定性)*(動量的不確定性) >= h/4pi
h: 普朗克常數
另外一種描述測不準原理的方式就是:當觀察者觀察該粒子的時候,該粒子就受到
觀察者的影響
3. 儀器分析、遺傳學分析或其他科學分析(其他領域小弟較不熟悉)都知道有Noise
Noise是沒辦法消除、也不可解釋,就是隨機產生的誤差。
結論是:除非你是上帝,可以超然物外又全盤掌控所有資訊,否則誤差必然存在!
: → Okawa:只要審判的是人 而不是神 那麼誤判的可能性就不會消失 12/08 22:46
: → Okawa:至於要不要為了這"一丁點"的誤判可能性『因噎廢食』 就是 12/08 22:47
: → Okawa:廢除死刑派緊接著必須回答的問題 12/08 22:47
完全同意O大的想法
不管是以下什麼說法都是取決於價值判斷上的問題,正如統計推論上alpha要取多大
端視Ho的嚴重性一般:
1.反教育(反預防)理論(模仿理論):
不過這個在所有的刑罰都會遇到,可能的解套方式是:是不是存在有量差的問題?
也就是刑度與遏止犯罪間是否呈現Laffer curve的情形
(稅率過高或過低皆無法使得總稅收最大)
或是 MP跟MC(邊際本益分析)比較:MP = MC 為利潤最大化
2.Sequential Game模型:
a.如果是事前的詳細規畫犯罪 那麼他必定會考慮到犯罪的payoff-matrix
考慮kindly kidnapper game model
如果今天他被identify的payoff 更差了 那麼他最好的選擇是 kill
b.如果是臨時性犯罪 那麼如上所述 刑罰對於遏止犯罪的功能不如想像中的高
3.邏輯上的矛盾(國家成為殺人的機器):不過同樣的,這也是存在於所有刑罰
: → Okawa:刑罰本身就是要製造痛苦 而犯罪也是製造他人痛苦 所以 12/08 22:49
: → Okawa:你講的那種邏輯矛盾問題 在任何刑罰中都有可能發生 12/08 22:49
: → Okawa:我研一課堂報告時就被人家挑戰過這點了 這點沒那麼好打OK 12/08 22:50
: → kuopohung:繼續打下去阿 12/08 22:51
: → kuopohung:假設: 刑罰本身就是要製造痛苦,那麼判刑的人 12/08 22:52
: → kuopohung:執刑的人,立法的人,要判什麼罪呢? 12/08 22:52
不管刑法/刑罰的最終目的是什麼,他的確製造了痛苦:不只是被告,整個社會也連
帶一起陷入暴力行為的模仿模型
也就是:在特殊情況下(自許正義的情形),攻擊是可以接受的
k大的質疑:
刑罰本身就是要製造痛苦,那麼判刑的人、執刑的人,立法的人,要判什麼罪呢?
事實上,你混淆了實證法與自然法
刑法,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某些"自然法上的不正義",也不能因此就羅織罪名。
別忘了,刑法也是限制國家權力發動的一個機制/限制。
最簡單的例子: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前亦不能論以刑責
4.承擔的代價:價值決定的問題
a.誤判:無辜者的生命喪失,而價值上認為這是最不可以彌補的損失
b.審判者承擔的心理壓力/道德風險
c.行刑者的心理壓力
d.整體社會的共同謀殺(不過,心理學家告訴我們,人類對於不道德的罪惡感有
責任分散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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