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suans (大豆)》之銘言:
: 目前有幾個版名的提議,我一一列出來
: 1.Jurisprudenc (原版名)
英國人偏好用這個作為法理學的稱呼 源自Austin的界定
美國人稱法理學正式用法為Philosophy of Law
較不正式則稱legal philosophy
: 2.Jurisprudenz (德文)
在德國人的用法 Jurisprudenz 偏向實定法
未若法理學帶有哲學的味道
若要在德文找出"法理學"這個詞彙
字面解釋可用 Rechtsphilosophie 實際上仍少用
: 3.Juris
: 4.LegalTheory (英文--法理論)
源自於19世紀末法實證主義盛行 法理學欲擺脫Phiolsophy這種形上學的色彩
因此自我定位其研究領域除了傳統形上的哲學外 加入了實證法與經驗現實的研究
近三十年來多以此泛稱法理學
: 還有想法的請提出來,試閱結束後會辦投票決定,謝謝。
--
一點淺見 如有謬誤還請指正 :)
我會偏向使用Legal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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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有幾個版名的提議,我一一列出來
: 1.Jurisprudenc (原版名)
英國人偏好用這個作為法理學的稱呼 源自Austin的界定
美國人稱法理學正式用法為Philosophy of Law
較不正式則稱legal philosophy
: 2.Jurisprudenz (德文)
在德國人的用法 Jurisprudenz 偏向實定法
未若法理學帶有哲學的味道
若要在德文找出"法理學"這個詞彙
字面解釋可用 Rechtsphilosophie 實際上仍少用
: 3.Juris
: 4.LegalTheory (英文--法理論)
源自於19世紀末法實證主義盛行 法理學欲擺脫Phiolsophy這種形上學的色彩
因此自我定位其研究領域除了傳統形上的哲學外 加入了實證法與經驗現實的研究
近三十年來多以此泛稱法理學
: 還有想法的請提出來,試閱結束後會辦投票決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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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淺見 如有謬誤還請指正 :)
我會偏向使用Legal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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