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關於時效取得不動產登記請求權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1.釋字408:耕地不得為地上權或時效取得地上權標的
若為耕地無爭執地上權餘地

2.民法(下同)769、770時效取得所有權要件均為他人「未登記」不動產
若為已登記不動產,無時效取得適用

3.縱為未登記之一般土地時效取得
771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時效取得中斷,甲已非登記請求權人

4.釋字291理由書,時效取的目的在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財產社會責任
尊重長期占有既成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甲於80年間既自行中止占有,現已106年,無長期占有既成秩序與增進公益可言
保護無權占有人於自行中止占有後得以主張請求權時效,顯然過度且非立法目的
應認占有人中止占有即喪失登記請求權,且時效中斷重行起算、不應保留

※ 引述《seed77788 (SED)》之銘言:
: 例如:甲於民國四十年間開始於所有權人乙之A地上耕作(無權占有),
: 至民國八十年間因年老無法耕作,期間乙均未表示反對,
: 甲並將A地轉交丙耕作至民國106年,
: 甲是否得基於時效取得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A地所有人?
: 手機排版傷眼抱歉,甲是登記請求權人應該是沒有疑問,
: 我想請教的是甲喪失佔有後登記請求權是否會開始消滅時效?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UAWEI MHA-L29.

--

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7-06-03
台灣只有一些未登記土地被和平登記成功......
Jake avatarJake2017-06-04
記得就在社子島的樣子....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7-06-09
基本上是政府自己疏失,有登記土地淹沒後,註銷登記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7-06-11
後來河流整治,浮覆地,和平占有,登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