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察不公開」的約束對象?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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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請教一下

看到這則新聞,想確定一下「偵察不公開」的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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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王炳忠 複訊後獲請回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被控涉違反國安法,他今清晨6點遭調查局搜索、約談,他在國安站初
訊多時,晚間10點50分移送北檢複訊,經檢方訊問約80分鐘後獲請回。

王炳忠向媒體表示,今天是以他字案國安法證人來作證,基於偵查不公開,不能透露案情
,但就他所知告訴檢調。

https://udn.com/news/story/11704/288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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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們可以看到

刑法 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前略)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
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
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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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寫著,其約束對象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就我的理解,「辯護人」是指訴訟時,為被告者在法庭上辯護的律師,
或非律師但經法院許可者。

換句話說,「偵察不公開」並沒有約束證人、被告、原告。
因此王炳忠(目前是證人,就算以後轉為被告)向媒體透露案情其實是沒問題的。對嗎?

所以我實在不懂,明明「偵察不公開」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
為何每每會看到新聞上一堆原告、被告、證人說自己基於「偵察不公開原則」
不便透露案情?不曉得是真的不懂,還是刻意這樣講,或是被檢警人員「唬」了?Orz

請教一下,謝謝。

PS 可再參考 陳宜誠律師 「是誰該遵守『偵查不公開』?」
http://blog.udn.com/vchen123/1597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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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7-12-20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五條
Eden avatarEden2017-12-21
看來是無法律效果的訓示規定 畢竟公開通常對被告不利
Kama avatarKama2017-12-24
看了一下一些相關討論,偵查不公開最主要要保障的是
當事人的權利,避免在未定罪前嫌疑人的名譽跟信用
等等的東西受到侵害,若嫌疑人自己放棄該權利,那
麼檢警也無從干涉。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7-12-28
換言之,偵查不公開所保護的是個人法益,而非大眾
所錯誤認知的國家法益(司法權)。
Dora avatarDora2017-12-31
跟妨礙司法公正(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
e)有別。
Jack avatarJack2018-01-03
更改一下措辭...1.等等的東西—>等等的權利2.嫌疑人
自己放棄該權利—>嫌疑人自己放棄該保障
Rachel avatarRachel2018-01-07
庶民用語不需太講求精確意思 就像私人店家休息卻用"公休"
Bennie avatarBennie2018-01-07
私人店家門前寫"非洽公請勿停車" 反正受規範對象違反偵查不
公開也沒有不利的法律效果 遑論人民
Emily avatarEmily2018-01-11
偵查不公開應該也有防止共犯落跑的功能吧~~
Daniel avatarDaniel2018-01-15
換言之 嫌犯被告受偵查後轉知內容方便未被告的共犯跑路
或者滅證等等 洩漏者有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