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請教一下
看到這則新聞,想確定一下「偵察不公開」的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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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王炳忠 複訊後獲請回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被控涉違反國安法,他今清晨6點遭調查局搜索、約談,他在國安站初
訊多時,晚間10點50分移送北檢複訊,經檢方訊問約80分鐘後獲請回。
王炳忠向媒體表示,今天是以他字案國安法證人來作證,基於偵查不公開,不能透露案情
,但就他所知告訴檢調。
https://udn.com/news/story/11704/288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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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們可以看到
刑法 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前略)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
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
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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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寫著,其約束對象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就我的理解,「辯護人」是指訴訟時,為被告者在法庭上辯護的律師,
或非律師但經法院許可者。
換句話說,「偵察不公開」並沒有約束證人、被告、原告。
因此王炳忠(目前是證人,就算以後轉為被告)向媒體透露案情其實是沒問題的。對嗎?
所以我實在不懂,明明「偵察不公開」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
為何每每會看到新聞上一堆原告、被告、證人說自己基於「偵察不公開原則」
不便透露案情?不曉得是真的不懂,還是刻意這樣講,或是被檢警人員「唬」了?Orz
請教一下,謝謝。
PS 可再參考 陳宜誠律師 「是誰該遵守『偵查不公開』?」
http://blog.udn.com/vchen123/1597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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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新聞,想確定一下「偵察不公開」的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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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王炳忠 複訊後獲請回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被控涉違反國安法,他今清晨6點遭調查局搜索、約談,他在國安站初
訊多時,晚間10點50分移送北檢複訊,經檢方訊問約80分鐘後獲請回。
王炳忠向媒體表示,今天是以他字案國安法證人來作證,基於偵查不公開,不能透露案情
,但就他所知告訴檢調。
https://udn.com/news/story/11704/288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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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們可以看到
刑法 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前略)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
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
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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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寫著,其約束對象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就我的理解,「辯護人」是指訴訟時,為被告者在法庭上辯護的律師,
或非律師但經法院許可者。
換句話說,「偵察不公開」並沒有約束證人、被告、原告。
因此王炳忠(目前是證人,就算以後轉為被告)向媒體透露案情其實是沒問題的。對嗎?
所以我實在不懂,明明「偵察不公開」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
為何每每會看到新聞上一堆原告、被告、證人說自己基於「偵察不公開原則」
不便透露案情?不曉得是真的不懂,還是刻意這樣講,或是被檢警人員「唬」了?Orz
請教一下,謝謝。
PS 可再參考 陳宜誠律師 「是誰該遵守『偵查不公開』?」
http://blog.udn.com/vchen123/1597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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