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mail教過,借錢給朋友時,簽【保管書】比【本票】更好,因為雖然持有本票,可是他只要名下故意沒財產,債權人還是只能看他得意洋洋花現金。但是【保管書】不一樣,如果沒歸還,可以告他"侵占"這樣是構成公訴罪,如果使用借據則是民事上的責任,寫保管書是保障自己的最好方法。我並沒有要收他利息,二十年的老朋友了,心理當然主要是想幫個小忙。但是問題是,人會變....,這麼多年來,由於借錢給許多朋友,反而都因此逃避我
【保管書】是否比【本票】更好,更能保障債權人把錢要回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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