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特殊性行為的判定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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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性向較為複雜的群組聊天時想到的問題

假設男方是成年人
女方滿16未滿18歲
發生關係前男方已知道女方年齡

在女方同意之下
女方以"假陰莖"對男方進行肛交
除此之外雙方甚至沒有其他多餘的肢體接觸

只想知道在這種狀況下
女方或女方的家長,還有可能對男方告性侵嗎?
即便在生理上被侵入的一方是男方

另外,一樣的玩法
男女雙方都是成年人
但女方已經結婚
這種情況能算通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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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nna avatarDonna2019-08-02
女方非刑法第十條規定的性交,也不構成實務上的通姦
Wallis avatarWallis2019-08-04
而且女方已滿16,有性自主權
Robert avatarRobert2019-08-08
第十條第五項第二款,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
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Gary avatarGary2019-08-08
假陽具就是器物啊,怎會不是性交?
Yuri avatarYuri2019-08-09
進入他人
Enid avatarEnid2019-08-09
女方去拿器物進入男方性器,是男生被性交,女生有性交嗎?
Mia avatarMia2019-08-13
CC大可以試試 保證起訴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9-08-18
對男方進行肛交→是女方拿器物進入男方肛門,這個不就是
Andrew avatarAndrew2019-08-20
該當刑法上性交?
Jacob avatarJacob2019-08-24
不構成犯罪是因為滿16跟自主意願
Iris avatarIris2019-08-27
我覺得一二款要一起看,照第一款,行為人用性器進入被害人
肛門口腔性器才是性交
或是行為人以器物進入被害人性器也是性交
Iris avatarIris2019-08-31
這案例中,若女方要告男方,則女方以被害人自居
Doris avatarDoris2019-09-02
行為人以肛門結合被害人之器物,兩款都不該當吧
Ethan avatarEthan2019-09-03
CC大搞錯重點了,221條的是否為加害人並不是看哪一方是
入侵方,而是看哪一方做出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
對方意願使對方為性交。
Ingrid avatarIngrid2019-09-06
這裡不構成的原因是並未違反其意願(少女同意)
Emily avatarEmily2019-09-10
換句話說,只要原PO的題目改成「以.....為要脅逼迫女
方用假陽具插入男方肛門」那當然符合221條的構成要件
,並不會因為女生是使用器具進行性交就不算性交。
Zanna avatarZanna2019-09-11
強制性交,包含違法意願的部分和性交兩部分。如果沒有符合
性交的構成要件,只能成立強制猥褻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9-09-14
舉典型的例子,行為人強迫被害人幫行為人打手槍,並非強制
性交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9-09-15
刑法的性交是規範性侵入行為,強迫人拿器物進入自己肛門不
算性侵入吧
Lydia avatarLydia2019-09-20
打手槍實務上的確都認為是猥褻,我也認為這個沒有疑義
。但我接觸到的看法是2005年修訂性交定義時,加入「或
使之接合」就是有針對女性強姦男性的意思。雖然我們討
論的情況台灣目前似乎還沒有發生過,但我不認為強迫他
人插入自己不算性交。比如說刑法227條「對於未滿14歲
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
一女對於14歲以下之男性強迫他插入自己,依照你性侵入
的定義,男方並未遭到性侵入,但實務上會認為這不是性
交嗎?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9-09-20
基於罪刑法定,若認為規範不足,應該透過修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