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債各問題請教各位法學先進
這是小弟我其中考的題目… 尚有許多不懂之處, 請問該如何思考此問題呢?? —————————————————————————— 某日,甲貼出招租廣告,表示有A屋一間出租,租金每月三萬元。乙見該廣告,欣然向甲表 示願意承租,甲亦表示允諾。 Q1:倘若經查明,該屋實係為丙所有,則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我的想法:可能有依§347準用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 Q2:在乙遷入居住之後,因與乙同住之小孩丁的房間的窗戶玻璃有所破裂, 導至颱風來襲,丁所有之電腦慘遭雨水的侵襲而損壞。請試就所有可能 的情狀,分別說明各該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我的想法:窗戶破裂為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有§435之適用 Q3:某夜,鄰人戊於鄰居煮飯時,不甚引起火警,波及A屋,以致A屋全 燬,試問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倘若該屋係由乙所轉租之己未善加使用A屋,致該屋毀損滅失,此時誰又應該對誰依 何等規定負如何之責任? 其與A屋因可歸責於甲之原因至A屋全燬,有何不同? 我的想法:鄰居煮飯應該也是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所以也適用§435。
轉租之部分,本提未明示承租人是否有得出租人之承諾,所以分成“有得其承諾” 和“非經其承諾”兩部分討論。有得其承諾的話,有§444之適用;非經其承諾的 話,應該適用§443第二項解決。至於己,因為盡承租人之保管義務而有§432 之適用。
因可歸責承租人甲而致A屋全毀部分,除適用§435外,還有其他什麼規定呢??
另外,租約存續中而滅失之房屋為“嗣後之給付不能”還是“不完全給付”?? Q4:倘若甲與乙的租賃契約中約定乙有給付二個月的押租金的義務,嗣甲於 租賃期間將該屋轉讓予庚,則乙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於甲未將押租金移 轉於庚時,乙得否向庚請求返還押租金? 我的想法:押租金之性質為何?押租金契約是否隨同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隨同移轉
給第三人? -—————————————————————————– 請問各位法學先進,這樣思考是否OK呢? 感覺這樣還不夠完善,適用的法條有哪些是我沒寫到的? 擬答的話該怎麼寫? 謝謝感激不盡 –
網友回覆 7
- Kelly
簡答一下,有空再詳答~Q1.347只是橋樑條款,要點出目的
- Edwina
條款(例如349、353)另外436有類似規定不要忘掉。Q2.43
- Kristin
5需達滅失,玻璃破這裡可考慮429~432、227。Q3.權利屬
- Thomas
個人有之,要分開討論。至於違法轉租之責任,432、433、
- Callum
184間之區隔適用要注意。Q4.想法不能是問號,這裡當無想
- Thomas
法的課業文,不予討論~
- Aaliyah
感謝PH大點出問題關鍵! 謝謝你的回答! 回頭再思考一 下~~
相關文章
未成年喝酒抽菸罰誰?賣酒給未滿 18 歲罰 1~10 萬,菸要滿 20 歲,18、19 歲能喝酒不能買菸
兒少法第 43、91 條:未滿 18 歲不得飲酒,賣酒或給酒的人罰 1 萬到 10 萬,家長情節嚴重罰 1 萬到 5 萬。菸害防制法 112 年 3 月 22 日起,未滿 20 歲不得吸菸,供應者罰 1 萬到 25 萬;抽菸被查到要上戒菸教育,不去才罰 2 千到 1 萬。
鄰居很吵怎麼辦?住家吵鬧找警察、補習班和施工找環保局、大樓住戶可罰 3,000~15,000 元
噪音管制法第 6 條:住家講話、跳動這類不持續、不易量測的聲音,交給警察依社維法第 72 條處理,最高罰 1 萬元。補習班、餐廳、施工、擴音器超過管制標準,由環保局量測,限期改善不改,營業場所罰 3,000 到 3 萬、營建工程 1.8 萬到 18 萬。大樓住戶喧囂,管委會制止不聽可報縣市政府罰 3,000 到 15,000。
身分證遺失補發 200 元、換發 50 元:要本人去戶籍地辦,掛失後舊證就停用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身分證初領、換領每張 50 元,補領 200 元。戶籍法第 60 條規定補領要本人親自辦;製發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理補領時先掛失,掛失後原證暫停效力。被家人或他人扣著不還,依第 56 條非依法律不得扣留,可具結申請補發,原證隨即失效。
婚假從 8 天變 14 天:115 年 10 月 1 日起,第 9~14 天工資由政府補助雇主
勞動部 115 年 9 月 30 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婚假由 8 日延長為 14 日、工資照給,10 月 1 日施行;雇主付了第 9~14 日的工資,可在 2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全額補助。喪假仍是 8、6、3 日,哥哥結婚、姨丈過世都不在婚假、喪假範圍。
朋友欠 3 萬不還,不用請律師: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小額訴訟 1,500 元,拿到執行名義才能扣薪查封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起的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法院不開庭,債務人收到後 20 天內沒有異議就成為執行名義;10 萬元以下的金錢請求適用小額程序,裁判費 1,500 元,可以用表格化訴狀。之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約為金額的 0.8%。
租屋漏水房東拖著不修?定期限催告後可以自己修、從房租扣;押金最多只能收 2 個月
民法第 429 條:租屋修繕原則上由房東負擔;第 430 條與租賃住宅條例第 8 條:房客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修,可以自行修繕再請房東償還或從租金扣除。租賃住宅條例第 7 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退租點交、清償債務後就要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