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告錯罪名但法官可否變更法條的假設例 - 法律
By Edward Lewis
at 2011-11-01T22:25
at 2011-11-01T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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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直接回文,就刑訴法300條的實務見解,我自己整理如下:
第一則:
按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但法院於不妨
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所謂
事實同一,係指刑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係屬同一者而言
,是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是否同一,應以
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之基本社會事實關係是否相同為準,非
謂其全部之事實均須一致;苟其基本事實相同,其餘部分縱
或稍有出入,仍不失為事實同一(參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
字第3437號判決意旨)。
第二則:
又刑事訴訟之審判,雖採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固不得對未經
起訴之事實予以審判,但在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非
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換言之,如刑罰權對象之客
觀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縱起訴事實所述犯罪時、地略有錯誤
,或犯罪方法、被害法益不同,或所犯罪名有別,法院仍得
予以審判(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
。
以上兩則是我今年無聊看地院針對毒品的判決,該判決直接
引用最高法院兩則判決之認定。
--
╠═╬═卒═帥═馬═╬═╬═╬═╣
║ ║ ║ ║╲║╱║ ║ ║ ║ 此時,
╠═╬═╬═車═╬═╬═╬═╬═╣ 帥有何用?
║ ║ ║ ║╱║╲║ ║ ║ ║ 有車又如何?
╚═╩═╩═╩═╩═╩═╩═╩═╝ 有馬子又怎樣?
幹她媽的,有帥又有車,馬子當然可以當砲打啊!!
--
第一則:
按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但法院於不妨
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所謂
事實同一,係指刑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係屬同一者而言
,是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是否同一,應以
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之基本社會事實關係是否相同為準,非
謂其全部之事實均須一致;苟其基本事實相同,其餘部分縱
或稍有出入,仍不失為事實同一(參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
字第3437號判決意旨)。
第二則:
又刑事訴訟之審判,雖採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固不得對未經
起訴之事實予以審判,但在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非
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換言之,如刑罰權對象之客
觀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縱起訴事實所述犯罪時、地略有錯誤
,或犯罪方法、被害法益不同,或所犯罪名有別,法院仍得
予以審判(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
。
以上兩則是我今年無聊看地院針對毒品的判決,該判決直接
引用最高法院兩則判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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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帥═馬═╬═╬═╬═╣
║ ║ ║ ║╲║╱║ ║ ║ ║ 此時,
╠═╬═╬═車═╬═╬═╬═╬═╣ 帥有何用?
║ ║ ║ ║╱║╲║ ║ ║ ║ 有車又如何?
╚═╩═╩═╩═╩═╩═╩═╩═╝ 有馬子又怎樣?
幹她媽的,有帥又有車,馬子當然可以當砲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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