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被騷擾還有威脅,有法律可循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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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有點長,但我盡量講重點,因我快瘋了!事情是這樣:4年前交往一個對象,當時他是研究生,租房子在外面,我已經在工作了,所以幾乎跟他住在一起。直到2年前個性真的不合,所以分開。現在的重點是,他一直要跟我連絡,但我現在對他採取「不理不踩」,他個性比較容易激動。我們常常電話中的對話就是:【我:你打來有什麼事?】【他:既然沒什麼好講的,那就把事務解決!這樣我也可以找下一段!】【我:什麼事要解決?】【他:你的東西我要還給你,還有我的東西也都還給我,還有“錢”的事趕快算一下】【我:你地址一直不寄給我,我要怎麼還你,還有我欠你什麼錢?】【他:你之前在我住的地方白吃白喝的,不用算錢喔?】【我:你要算多少?】【他:4萬!】【我:最好是現在跟我要錢,當初為什麼不跟我要?現在才在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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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 avatarDamian2010-10-19
這不只是觸犯強制罪,還有恐嚇罪。如您陳述所言,如果你不...我就XXX。或是那句我會讓你拜不到....。都是構成恐嚇的要件,並且您所陳述中,有提到E-MAIL所索討的價額不斷的攀升,可以視為是恐嚇取財加重論。當然,您必須留下影音證據,或是於當場報警,由警察來調查,如確屬實,留下備案或是報案紀錄,都是日後的呈堂證據。而如果這個前男友真的打了您所陳述的電話。那還多了誹謗罪ˋ妨礙名譽與妨礙秘密罪。因為前男友所說的欠款應該是屬於贈與行為。畢竟您與前男友對此費用應該沒有立下借據或是契約之類的書面,也就是說,您沒有需要與必要去理會這等的索討行為。因為您沒有犯法。舉例來說,您會昨天說明了宴請朋友,而隔天卻是向朋友索討桌宴的費用嗎??不合乎道理所存在。關於前男友公務員身分。如果您可以知悉您前男友所��
Elvira avatarElvira2010-10-18
答:對方犯了刑法第304條規定的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
Edith avatarEdith2010-10-19
公務員的話那不更好,把電話錄音下來,然後給媒體,接下來就準備看好戲就可以了。
Sandy avatarSandy2010-10-18
您好~請妳先收集證據(譬如錄音...或相關證物)寄出存證信函警告再請妳住家附近轄區派出所報案~如果無法處理~就請妳向法院提告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