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傷害罪上訴(贈20點) - 法律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2-05-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跟我朋友在三月多的時候有跟別人起爭執(不認識的)
之後對方有動手 他們六個 我們四個 我跟我朋友有被打(我們都沒還手) 其他兩個那時候負責拉住對方的在勸架
之後警察有來 警察說要就是告傷害不然就是讓他們走
那時候我還沒滿18 現在滿18了可以自己去告嗎 還是要看發生事情的年齡要家長陪同
警察說 要就是馬上作筆錄 馬上告 警察說不能報案 因為傷害屬告訴乃論 這樣對嗎
如果先去做筆錄 在要求對方來警局和解這樣可以嗎
當初過來了解的警察跟現在管我們這個案子的警察不同人 而且又愛理不理 請問一下警察是否想吃案
當下對方跟我們說 如果我們告不成我們就死定了 這屬恐嚇嗎
我們驗傷單都準備好 如果做完筆錄 對方不來和解就只有上訴這條可以走了對嗎
如果確定要上訴 最後敗訴者是否要支付對方所有的律師費 及其他雜七雜八的費用
那個地方沒有監視器 但我們有驗傷 (都是挫傷) 之後要告的話告的成嗎
麻煩了解法律的各位大大們幫我解答 不要用複製貼上的唷 因為已經爬過很多次文了 還是不懂所以才提出問題 謝謝

All Comments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2-05-03T06:55

由於您的作法很對,遇上了毆打事件不是私下去尋仇或結群在報復,很值得鼓勵,因此軍師哥哥很樂意多花點時間,解決您的各項法律疑惑,但我希望藉此您也能多吸收由淺入深的以下說明,也或您將來對此法律科系有所興趣,就此先提供下面說明引用法源所需證據,當我提到某法某條某項或某款或某段時,在去點擊參照研究,打官司就是要如此,說到哪都要依法有據。
刑法: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
刑事訴訟法: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
民法: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
民事訴訟法: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
因為就您案件而言,歸屬於普通傷害,所以只需要搭配此四法環環相扣交叉使用,如遇上更大的重傷害或死亡案件,就需搭配到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英 其他這裡就不多加陳述。
首先、先更正您一項錯誤詞句,在您還沒提出告訴(控告對方)以前,您用『上訴』二個字,應該更正『控訴』或『起訴』或『提告』,上訴一詞是用在普通法院判決確定後,不服而用語。
以下先回答您如何提出告訴或疑似警察吃案問題;
刑事傷害提出的控訴(既告訴)方式有三:
一、一般常見經由警方報案後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當地檢署開過偵查庭後確認被告有罪,經起訴後會有一份判決處刑書,具體求刑在移送到 普通法院(既第一審)。
在此檢察官的權限,是代表人民向法院具體求刑,有罪或無罪與否,檢察官並沒有此權限,有罪或無罪的權限在於法官。
二、第二種的提告方式是,拿著驗傷單,有具狀當然最好,沒具狀當然也能提告,提出告訴的單位是地檢署,通常都是在面對法院的右邊,有保警處都設有一鈴,按下鈴既有法警帶領去作基本筆錄與偵查,這方式是由上而往下壓,檢察官會在依據所需情況在指揮所屬管區協助調查與辦案。
三、第三種稱之為自訴,提起自訴是直接跳脫地檢署,直接到法院,只是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代狀與出庭。詳見刑事訴訟法第37條。
您的最大疑點:
那時候我還沒滿18 現在滿18了可以自己去告嗎 還是要看發生事情的年齡要家長陪同
答:刑事告訴經由第一種與第二種方式提告的原告(既受害人)可以不需家長,但第三種方式(委任律師自訴)就得家長或三等親內陪同或委任,(詳見刑事訴訟法第27條與35條)但民事求償也不是說 不可以沒有家長或監護人或三等親以內(由您委任代理訴訟)不過 這有很多麻煩,為何說民事部分可以呢?
詳見民事訴訟法第45條,但實際行為上都會通知家屬,或根本無法通知時,詳見同法第51條第二項: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
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法院會收費)
理論上都是需要家長或三等親內同意或陪同。
法院也會依法通知家長。
刑法部份,對方所犯應屬刑法第277條及參照同法第287條之規範(告訴乃論)故於移送地檢署中或法院判決前還是有和解餘地空間。
一旦和解未果,於移送法院後,二審言詞辯論前您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時效 內)引用487條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去求償。
這個時機點如沒掌握好,另外提起是需要支付訴訟費,但刑事附帶民事(免繳訴訟費情況)只限於到第一審範圍內!
至於民事部分,求償是如何引用法條依據呢?
由於您這案件屬於共同侵權,故一定要在狀內特聲明引用民法第185條,向所有人連帶提起責任,保障較高。
求償的明細 除了醫療費(自付額部分)+交通門診費+調養費(需調養師或中醫師開出調養證明)
如有打工同學依此而減少工作收入機會或看護費則用民法第193條第一項去引用求償。
如有手機 眼鏡 衣物等隨身物受損 得依據同法第197條 引用求償
如是公共場所被打或辱罵等提起精神慰問金賠償則引用同法第195條第一向去主張求償!
如對方也未滿18您可依據民法第187條向對方家長去求償(當被告)
基本上具狀最好都是明細提到哪項就去引用哪條法去主張,如此法官認可有理由機會會更大。
宗上論,你可以再次向警方說明報案要提出告訴,如已在外求學無法通知家長警方又刁難不願意製作筆錄時,你也能表示生氣,如不願受理那我只好去地檢署按鈴提出告訴,其他啥檢舉或向單位申訴的話也不用放,就直接於上班時間內去法院旁的地檢署按鈴提告既可。
後續的民事問題若還有疑問或需要協助,您可以和家長聯繫後在寫信本人求助既可,不必花律師費,刑事+民事少說起跳也要4~6萬,學生哪花得起...軍師大哥就好人挺到底,狀的起落筆,您也才有機會學!
2012-05-02 15:21:56 補充: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
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
之。同法第三十七條僅規定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並無許自訴人委
任代理人代為提起自訴之規定,此與民事訴訟得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之情形
有異。
老兄 看有阿無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2-05-02T13:13
自訴「並非一定」必須委任律師代狀與出庭
目前只有三審才有強制代理制度
請參閱天秤座法律網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718
2012-05-07 10:59:11 補充:
意見001寫的不夠清楚,稍做澄清
在「天秤座法律網」的文章,第一行即寫到
「……我國民事訴訟法於第三審乃採律師強制代理……」
所以這強制代理是指民事訴訟法
非指刑事案件
另「自訴」這二字,用詞不夠精準,有點瑕疵,嚴格來說,民事訴訟法條文上沒有「自訴」兩字,但仍有使用者、新聞報導,也用「自訴」來說明民事案件的提起訴訟,但恐有失嚴謹,一併在此澄清。
對於該意見,寫的不夠清楚、用詞瑕疵,造成誤解
在此澄清,並致歉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2-05-02T04:32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是六個月~
你可於告訴期限內至地檢署按鈴申告或委聘律師提出告訴,,待地檢署內部分案完畢,受理檢察官會開偵查庭傳雙方當事人到庭說明或承辦檢方認為罪證事證不明會發函要求警方偵察承作筆錄.那時後的形態將完全改觀~
若勝訴定讞既可向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附帶委任律師費用^^
以上相關法律事項可用划鼠點選稱號{內詳}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2-05-03T04:39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做以下回覆:
我跟我朋友在三月多的時候有跟別人起爭執(不認識的)
之後對方有動手 他們六個 我們四個 我跟我朋友有被打(我們都沒還手) 其他兩個那時候負責拉住對方的在勸架
之後警察有來 警察說要就是告傷害不然就是讓他們走
那時候我還沒滿18 現在滿18了可以自己去告嗎 還是要看發生事情的年齡要家長陪同
警察說 要就是馬上作筆錄 馬上告 警察說不能報案 因為傷害屬告訴乃論 這樣對嗎
如果先去做筆錄 在要求對方來警局和解這樣可以嗎
當初過來了解的警跟現在管我們這個案子的警察不同人 而且又愛理不理 請問一下警察是否想吃案
當下對方跟我們說 如果我們告不成我們就死定了 這屬恐嚇嗎
我們驗傷單都準備好 如果做完筆錄 對方不來和解就只有上訴這條可以走了對嗎
如果確定要上訴 最後敗訴者是否要支付對方所有的律師費 及其他雜七雜八的用
那個地方沒有監視器 但我們有驗傷 (都是挫傷) 之後要告的話告的成嗎
麻煩了解法律的各位大大們幫我解答 不要用複製貼上的唷 因為已經爬過很多次文了 還是不懂所以才提出問題 謝謝
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原則上僅要告訴人有行為能力
依法皆可提起告訴之
而須要在6個月內提起告訴
本件只要尚在6個月內
都可以提起,不過當然要依附證據或請求調查之
而如果對方確實有傷害的行為
也造成你們多處挫傷,原則上傷害罪即告成立
於被告被檢察官起訴之後,依法即可附帶民事訴訟
不過委任律師的費用並不能向對方請求賠償
以上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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