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 我是一位工讀生
但是上司常常燈管壞了就要我換 我覺得換燈管是沒有什麼
只是說換久了他們都把我當水電工...
我想問 像我們這種勞保健保的工讀生 有沒有規定說 一般勞保勞工部能從事這樣危險工作? 台灣法令現在那麼多...有些辦公室是挑高行的那種要拿很長的梯子才碰得到天花板...我覺得每次都要我爬上去有點恐怖= =...而且什麼防護都沒有
我知道很多人可能會說 換一下有什麼關係 但是原因很多啦有時候真的是
人的"KIMOCHI"的問題 我又不是被請來當技工的...為什麼這種事情也要我做...
有法令限制這種事情嗎?? 合約書中並沒有寫到換燈管 只有說必須接受甲方交辦事項
但是上司常常燈管壞了就要我換 我覺得換燈管是沒有什麼
只是說換久了他們都把我當水電工...
我想問 像我們這種勞保健保的工讀生 有沒有規定說 一般勞保勞工部能從事這樣危險工作? 台灣法令現在那麼多...有些辦公室是挑高行的那種要拿很長的梯子才碰得到天花板...我覺得每次都要我爬上去有點恐怖= =...而且什麼防護都沒有
我知道很多人可能會說 換一下有什麼關係 但是原因很多啦有時候真的是
人的"KIMOCHI"的問題 我又不是被請來當技工的...為什麼這種事情也要我做...
有法令限制這種事情嗎?? 合約書中並沒有寫到換燈管 只有說必須接受甲方交辦事項
All Comments
所以,只要任職工作,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別自認身分特殊
又法律不會將所有細節,分門別類一一規定清楚;雇主也不會將勞工職務,逐項規定工作內容,都會增加一項「臨時交辦事項」,於必要時彈性派工作
所以,不能只顧到自己應有的權利與義務,與雇主斤斤計較;相反的,要有自己還有其他方面可被人利用之價值,具備越多可被利用價值,變成雇主可依賴解決問題對象,雇主才會珍惜,精簡人力時,才不至於列入第一被解除契約之對象;平時發生小失誤,只會被雇主碎碎唸,唸完就沒事
需要爬高、處理電器設備等事務時,必須自行學習相關知識、技能,注意本身及其他人員安全防護,不可發生意外,否則不但自己受害,還會得到反效果
雇主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至於是否構成侵權損害賠償,得視雇主設施、規範;勞工是否盡到應注意、能注意之責任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