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班時數之規定..20點 - 法律Charlie · 2011-12-03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甲公司上班時間為8點-17點,中午休息一小時,甲公司為補足法規規定之時數,故要求員工於每個月的第一個週六上全天班,試問:1.甲公司有無違反法規規定?2.員工可否主張週週休?另問:1.現在新進員工是否還有所謂三個月試用期?2.怎樣的人才可以請求公司支付資遣費?以上為請各位高手解惑,請高手們引用法條並延伸解釋其含義,感激不盡法律All CommentsHarry2011-12-06你說「上班時間為8點-17點,中午休息一小時」,卻未講明每週工作幾天?如何休假?你給的資訊明顯不足,難怪問了半天卻無人回應「公司有無違法」我給你簡單的法律常識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據此,照你所講上班時間為8點-17點,中午休息一小時」就是每天工作8小時,是合法的但每週工作幾天?如何休假?就會發生是否符合「每2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的規定,這你自己去算就知道是否合法啦;勞基法��Mia2011-12-04勞基法規定:勞工每連續工作7日要有一日為例假日(月休4日),例假日是可以不是在星期六、日實施的喔(一~日隨便找時間休),每日上班不得超過8小時(不含休息時間),超過8小時者必須要給付加班費,每日連續工作4小時要有30分鐘為休息時間,每日上班8小時要有1小時為休息時間!...Related Posts2011.2012基本薪資機車強制險最高理賠及其他問題十字路口只依路權來決定肇責?罰金和罰鍰?車禍-過失傷害-起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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