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變更,公司日夜輪調(每隔四個月),有什麼法規保障? - 法律
By Kelly
at 2012-02-08T00:00
at 2012-02-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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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擔任的工作是在竹科做二休二的夜班技術員,在我應徵時公司並沒有告知說明日後會日夜輪調,在今年過年後公司要求要日夜輪調(每隔四個月),因為早班薪資與夜班差7千,因為生活環境使我無法上早班,需要多賺夜班津貼,請問我該怎麼做?我在公司作息也正常,也沒有在業務上有重大缺失,勞基法是否有類似法規保障我的權益呢?
已更新項目:
因為已經訊問直屬主管,他回答是公司政策無法更改。
若是我提出違反勞動契約要求資遣,是不是要寄存正信函還是什麼方式呢?
2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你們的回答,不管是否對我有益,都謝謝你們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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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已經訊問直屬主管,他回答是公司政策無法更改。
若是我提出違反勞動契約要求資遣,是不是要寄存正信函還是什麼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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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們的回答,不管是否對我有益,都謝謝你們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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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Caitlin
at 2012-02-11T08:23
at 2012-02-11T08:23
請看勞基法第30-1條(工作時間變更原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OK
如果資方沒有違反勞基法第30條「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或每倆週84小時」的規定,則勞基法第30-1條(工作時間變更原則)的規定就是使資方對勞方擁有 工作指揮權及人力調度權,這個資方的工作指揮權及人力調度權如果沒有違反調職五原則就是合法的
只有一個處理對策你可以試一試,用情去跟主管商量多給工作賺錢的機會
By Victoria
at 2012-02-09T07:58
at 2012-02-09T07:58
表明你是有經濟壓力的人(特別是銀行部分~會有信用不良狀況)
看主管是否幫你爭取常夜名額?
可以主動爭取孕婦的缺,說你補她們的缺,或哺乳中無法上夜班的,或上夜校輪夜班有困難的,總之方法是人想出來的、主管部分也可以在職缺範圍內彈性運用
重點:交談語氣很重要~把決定權交給主管~結果後續我們再討論
另~不要一下子鬧脾氣說不做了,這不是處理事情的好方法,情緒勒索很惹人厭的~
因為這種政策改變,通常是你們訂單、人力出了問題
暫時性的改變,試行不錯才會續行,若流動性大、離職人潮多時,又會改回來
屆時你想回來,可能會被以"無法配合"不錄用
若你真的此刻想走人~那就以違反勞動契約訴諸資遣,要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還有你提到的~應徵時候的事
要看你當初應徵時填的任何文件,不管是白話直言的?還是陷阱問話的?
我認為你有可能看過類似規定唷
勞基法和你的想法正好相反,多數是規定禁止輪夜班的狀況或輪夜需勞方同意書、切結書之類的,唯一你能主張的是違反勞動契約要求資遣。
2012-02-08 09:03:52 補充:
正確
2012-02-08 14:13:39 補充:
我建議你先去找工作(因為你若找同質性工作恐怕多數是得輪班的)這樣問題就沒有解決了
去應徵也別提及你正有勞資糾紛或你無法配合輪班~無法配合是大忌
因此離職理由要先想好
主張資遣有"得知輪班訊息"後30天內提出限制,所以不要拖過這個時間
勞動契約必須找出來~申訴勞工局會用到
2012-02-09 15:28:25 補充:
請記住一件事:法律是死的~有些事是可以商談的~~你談不來去找主管喜愛的部屬
會講話、笑容甜美的同事幫你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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